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599號
CHDV,109,司票,1599,2020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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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599號
聲 請 人 楊兆嘉 


上列聲請人楊兆嘉因與相對人吳承祐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兆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
  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
  日,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
  是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
  ,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聲請事項內記載利息起算日為「自本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惟本票裁定程序上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聲請狀繕本予對造
  之必要,故請具狀更正利息起算日之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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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