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529號
聲 請 人 魏啟育
上列聲請人魏啟育因與相對人東道林園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魏啟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
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
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
(票號:TH112204)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09年6月5日,惟聲請
人稱於民國105年6月5日為付款之提示,其提示日早於到期
日,不生提示之效力,請聲請人補正說明,是否有於到期日
後再為提示,如有,其日期為何年何月何日,並補正利息起
算日,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