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1475號
CHDV,109,司票,1475,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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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75號
聲 請 人 黃偉程 

上列聲請人黃偉程因與相對人李宏倫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偉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到本院以供查辦。
二、聲請事項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惟查狀紙內並
  無附表,請具狀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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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