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75號聲 請 人 黃偉程 上列聲請人黃偉程因與相對人李宏倫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偉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到本院以供查辦。二、聲請事項記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惟查狀紙內並 無附表,請具狀補正。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