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471號
聲 請 人 林綉惠
上列聲請人林綉惠因與相對人鄧盈盈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綉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實際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本件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
,依票據法規定視為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為明是
否經台端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有無提示,如有,
其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二、經查,以聲請狀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查出之戶
籍謄本上姓名為鄧盈盈,和聲請狀上所載鄧盈孟不符,請補
正相對人姓名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