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9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陳彥希
債 務 人 林唯庭即林俊桔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奕昇即林俊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唯庭、債務人林奕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俊桔所得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伍拾
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柒仟貳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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