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紀鎮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貳佰壹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紀鎮台於民國95年0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
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9日止
累計306,259元正未給付,(其中80,380元為本金,225,
87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紀鎮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6月09日止累計20,954
元正未給付,其中4,815元為消費款;12,539元為循環
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
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731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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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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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紀鎮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4815元│ │6月10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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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紀鎮台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0380 │ │6月10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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