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257號
CHDV,109,司促,7257,2020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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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黃慧娟即黃惠娟即莊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零貳佰零參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黃慧娟即黃惠娟即莊惠娟於民國93年2月26日向債
  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
  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96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6年10月10日止未
  受償之循環利息6328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4851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
  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
  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
  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
  計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
  費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
  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
  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
  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
  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25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慧娟即黃│自民國096年 │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二十│
│  │79024 │惠娟即莊惠│10月11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娟00000000│      │      │       │
│  │   │00000000 ├──────┼──────┼───────┤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月1日起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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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