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219號
債 權 人 陶玉潔
上列債權人陶玉潔因與債務人鄧靜卿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陶
玉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應以實際交付之金額為限,不包括預扣之
現金(民法第474條),請具狀更正請求返還之金額。
二、約定利率超過年息20%者,債權人對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
權(民法第205條),聲請人請求每萬元每月利息300元,業已
超過年息20%之限制,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