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186號
CHDV,109,司促,7186,202006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7186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侑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主張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所核發之移轉薪資命令,已取得第三人郭鎧禎對債務人侑 鑫企業社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債務人未依移轉薪資命令 履行,故聲請對債務人侑鑫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查,侑鑫 企業社是由第三人郭鎧禎所獨資成立,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侑鑫企業社郭鎧禎為同一人,其 間並無僱傭關係,自無薪資債權存在,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 由,依首開法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頁


參考資料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