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970號
CHDV,109,司促,6970,2020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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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靖雯 


債 務 人 劉韋廷即劉信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壹佰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93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最
    高額度),約定於民國94年5月1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八計付。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
    ,當月應收利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現金
    卡借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可稽。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4年11月27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三)債務人於民國93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3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8年5月20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
    證。
  (四)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4月10日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
    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
    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5月起,
    分80期,利率0%,且每月10日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
    比利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五)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現金
    卡30,723元、信貸112,377元,總債權金額為143,100元
    ,惟詎料前開借款均未繳款,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
    清償,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
    原契約約定辦理。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
    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六)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七)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借
    款約定書暨貸款申請書及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9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韋廷即劉│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30723 │信宏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5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劉韋廷即劉│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8%    │
│  │3643元│信宏   │月10日起  │      │       │
├──┼───┼─────┼──────┼──────┼───────┤
│ 003│新臺幣│劉韋廷即劉│自民國95年4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08734│信宏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劉韋廷即劉│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3643元│信宏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劉韋廷即劉│自民國95年5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8734│信宏   │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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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