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94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林麗真即林育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玖仟零壹拾伍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於民國94年4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97年4月11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
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暨消費性
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89,647元,逾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第一款
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三)緣借款人於民國94年4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30,00
0元整,約定於民國101年4月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貸款總約定書暨消費
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四)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119,368元,逾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第一款
約定借款人不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
此業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總約
定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鈞院通知
即當呈送核對)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
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
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694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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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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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麗真即林│自民國95年6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 │
│ │289647│育汝 │月4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林麗真即林│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119368│育汝 │月2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麗真即林│自民國95年7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9647│育汝 │月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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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麗真即林│自民國95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9368│育汝 │月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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