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6808號
債 權 人 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進興
上列債權人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許人中間支
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薪水居易B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
函證明文件、薪水居易B區住戶規約影本。
二、提出債務人許人中(住彰化縣○○鄉○○巷00號)之個人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
之登記事項)。
三、提出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
樓」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