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605號
CHDV,109,司促,6605,2020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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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60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張安舜即張文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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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