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黃金坤
追加原告 黃金池
追加原告 黃沛如
追加原告 許黃求
追加原告 黃月琴
追加原告 黃湘絹
前列黃金坤、黃金池、黃沛如、許黃求、黃月琴、黃湘絹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劉天成
法定代理人 劉樹力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劉竣明
被 告 劉竣翔
訴訟代理人 劉豊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提出有關系爭土地自民國97年迄今之地價稅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