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35號
CHDV,108,訴,135,202006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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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5號
原   告 黃金坤 
追加原告  黃金池 
追加原告  黃沛如 
追加原告  許黃求 

追加原告  黃月琴 

追加原告  黃湘絹 

前列黃金坤黃金池黃沛如許黃求黃月琴黃湘絹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雨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劉天成


法定代理人 劉樹力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劉竣明 
被   告 劉竣翔 

訴訟代理人 劉豊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提出有關系爭土地自民國97年迄今之地價稅單。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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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