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23號
原 告 許樹春
訴訟代理人 張仕融律師
被 告 許朝班
訴訟代理人 黃永吉律師
複代理人 周峰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陳報分割方案不符原應有部分比例分配部分,補償價額如何決定,若有送請鑑定之需,請提出鑑定單位供本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榮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