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156號
CHDV,108,訴,1156,20200618,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56號           
原   告 陳珊瑩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邱林辛妹
      邱廷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邱廷相之住所,應增列「住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漏寫,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