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黃郡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被 告 黃陳貴
黃鴻森
黃蔡罔市
黃噿玲
黃惠姿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黃鴻源
黃二郎
黃鴻彰
黃鴻霖
黃景治
黃春力
黃健展
黃富國
黃金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第一行關於「被繼承人陳學堯之遺
產範圍及分割方法」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黃煨之遺產範圍及分割方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