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15號
原 告 王姿雯
訴訟代理人 林尚瑜律師
被 告 賴再義
順新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賴姿妍
被 告 沈美華
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鄭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犯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 年度交上易字第603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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