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婚字第243號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24號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2號
107年度家親聲字第328號
原告即反聲
請相對人 周玫吟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告即反聲
請聲請人 葉雁程
訴訟代理人 白裕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移轉
管轄,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葉鈺琪(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葉鈺潔(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均由原告任之。
被告得依附表所示期間及方式與未成年子女葉鈺琪、葉鈺潔會面交往。
反聲請相對人應給付反聲請聲請人新臺幣183,213元,及其中新台幣147,184元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36,029元,自民國109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反聲請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本訴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反聲請程序費用由反聲請相對人負擔新台幣350元,餘由反聲請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即反聲請相對人周玫吟(下簡稱周玫吟)之起訴主張及 對被告即反聲請聲請人葉雁程(下簡稱葉雁程)之反聲請答 辯意旨略以:
一、離婚部分:
㈠兩造於民國99年3月26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 葉鈺琪(女,100年1月30日生)、葉鈺潔(女,101年10 月29日生),兩造婚後與公婆同住在高雄市鳳山區,周玫 吟專職照顧2名子女,葉雁程經常在外地工作,假日返家 團聚。葉雁程婚前脾氣不至於太過暴躁,婚後生完老二後
脾氣暴躁、情緒控管不佳,動輒因小事訓斥周玫吟,曾辱 罵周玫吟「垃圾」、「賤人」、「好吃懶做」,與之相處 如不定時炸彈,精神壓力甚大。葉雁程在答辯狀中稱周玫 吟懶惰至極、好吃懶做、謊話連篇、幼稚行為,無三從四 德之精神,已達非善類之人,並說周玫吟之思想、說話與 做事方式皆違反臺灣習俗常理,請周玫吟母親帶回高雄教 育思想,還辱罵周玫吟「非人哉」、「豬狗不如」、「禽 獸不如之人」等語,足見葉雁程對周玫吟確有實施辱罵等 精神虐待。葉雁程當主委或是在職進修不代表他的脾氣是 好的。
㈡葉雁程個人衛生習慣不佳,鼻涕等用過的衛生紙均丟在床 邊地板或桌上,換洗衣服亦隨意置於浴室或地板,用過的 杯碗盤均堆放在流理台,洗手台滿是鬍渣,飲料空杯隨意 棄置,屢勸不改。加之個性霸道、無法溝通、大男人主義 ,認為所有家事均係周玫吟之事,致周玫吟精神上受有莫 大壓力。
㈢周玫吟在高雄公婆家居住期間,上班前會將全家衣服洗好 、整理好後才出門,自葉鈺琪出生後,周玫吟辭職在家專 心顧小孩,兼顧繁雜家事,雖極少煮飯給婆家人吃,但因 婆婆告知她煮的大家吃的習慣,周玫吟自認不太會煮,亦 會幫忙備菜、切菜學習做菜,亦要曬衣、拖地,然葉雁程 並未主動拿錢給周玫吟,周玫吟得自掏腰包買菜,直到葉 雁程父親提醒,周玫吟才向葉雁程拿取生活費,俟葉鈺潔 滿4個月,周玫吟即外出工作,之後兩造因葉雁程之姐不 願分擔家事而吵架,葉雁程竟向周玫吟之母親賴秋菊表示 周玫吟好吃懶做、要吃不討錢,還要跟周玫吟離婚。此外 ,葉雁程還會對賴秋菊吼罵不敬,對周玫吟父母沒大沒小 、目中無人,並多次要求周玫吟父母帶周玫吟去看醫生、 將周玫吟帶回管教,兩造為此經常吵架不斷。
㈣103年2月,兩造在彰化鹿港買房定居,惟兩造關係仍未改 善,葉雁程於104年9月手寫離婚協議書、簽好姓名後放在 桌上,周玫吟乃攜同葉鈺潔返回高雄娘家,與葉雁程分居 。後因念及小孩,周玫吟乃於105年4月返回彰化團聚,並 覓得到府保母工作,然葉雁程之衛生習慣依舊不佳,亦不 肯幫忙家事,106年9月周玫吟改當居家保母,請葉雁程務 必分攤家事,並請葉鈺琪幫忙紀錄家事分攤情況,詎葉雁 程看到該紀錄後,竟衝去托高葉鈺琪之下巴、責問葉鈺琪 ,周玫吟立即制止,葉雁程竟揮打周玫吟之手肘致一片泛 紅,並不顧葉鈺琪嚇哭,拉著葉鈺琪之手腕不放,直到周 玫吟拿出手機錄影才肯鬆手。
㈤此外,葉雁程無法體諒周玫吟從事居家保母之辛勞及不便 ,還要求周玫吟顧小孩兼家事、接子女下課,周玫吟曾為 此與葉雁程商議,葉雁程竟認為周玫吟懶惰,並因小孩安 親班學費與周玫吟發生爭吵,兩造商量家庭費用支出,葉 雁程竟要求周玫吟支出家中所有開銷半數才願幫忙做家事 ,然周玫吟一個月保母收入行情僅約26,000元,實不及葉 雁程,葉雁程竟表示是周玫吟能力不好,瞧不起周玫吟。 ㈥葉雁程在金錢上斤斤計較,水電、房貸都要周玫吟支付, 周玫吟因顧小孩而無法上班賺錢,數年積蓄將盡,並無葉 雁程所述買高端手機、眼鏡、美妝保養品等誇張奢侈花費 之事。又周玫吟因從事居家保母而有添購育嬰區沙發座椅 之需,乃自費42,000元購買房間套組沙發座椅,並於106 年11月4日決定搬回娘家使用,當日葉雁程竟報警到府阻 擾、扣押,實在無理。周玫吟母親一再要求周玫吟忍耐, 莫與葉雁程計較,何來勸導兩造離婚?周玫吟希望與葉雁 程離婚,主要是因葉雁程脾氣不佳與經濟問題,兩造第一 次分居半年,周玫吟返回彰化後,葉雁程不到1年又故態 復萌,當初兩造並未約定按3:5之比例分擔子女扶養費, 周玫吟亦未要求葉雁程每月給周玫吟1萬元。又周玫吟雖 無拿出大筆花費,但2名子女出生後均由周玫吟親自餵奶 、哄睡、洗衣、洗碗、整理打掃家務…照料陪伴拉拔小孩 長大,此種家務勞動之貢獻不亞於葉雁程外出賺錢,小孩 平常生活無形之支出,周玫吟亦有付出。至於葉雁程提出 之彰化鹿港居家環境照片,實乃周玫吟為通過居家保母審 核,故將鹿港居家環境整理得很乾淨。葉雁程稱他會幫煮 飯、拖地、幫小孩洗澡,但實際上均是周玫吟在做,等到 周玫吟擔任保母後,希望大家能夠互相,彼此體諒,葉雁 程才做。葉雁程之前也是會幫忙,但是看他心情。 ㈦106年11月4日,葉雁程打電話向周玫吟父親表示周玫吟有 病,請周玫吟父親帶周玫吟回去看醫生,並要求周玫吟交 出家中鑰匙,將周玫吟杜絕於門外,當日,周玫吟父親即 將周玫吟載回高雄娘家。兩造因無法溝通而分居,之後葉 雁程與家人還多次阻撓周玫吟探視子女(詳如後述),甚 至對周玫吟提起數宗刑事訴訟(遺棄罪、誣告罪、家庭暴 力之傷害罪),葉雁程之母對周玫吟提出妨礙名譽罪及對 周玫吟友人提告妨害自由、侵入住宅、妨礙秘密等,均不 起訴處分。另周玫吟對葉雁程提告傷害罪,已提起公訴, 是周玫吟受有不堪同居虐待,且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 重大事由,兩造婚姻已無回復之可能。為此,爰依民法第 105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規定,訴請判准兩造離婚。
二、未成年子女葉鈺琪、葉鈺潔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部分: ㈠葉鈺琪、葉鈺潔自出生後均由周玫吟親自照料,2名子女 與周玫吟感情深厚,葉鈺琪曾多次表示希望與周玫吟同住 。周玫吟目前於工廠上班,月薪約26,000元,周玫吟之父 母也可隨時給予經濟支援。又周玫吟之父親已退休,母親 擔任時間彈性之清潔工,二哥為業務員,上班時間為13: 30至22:30,渠等均同意支援照顧2名子女。 ㈡106年11月4日周玫吟遭葉雁程趕離彰化鹿港住家,2名子 女目前在高雄與葉雁程父母同住並受照顧。周玫吟搬回高 雄娘家後欲探視2名子女,屢遭葉雁程及葉雁程父母之刁 難、阻撓,葉雁程還跟老師說不要讓小孩跟周玫吟通電話 、視訊,導致周玫吟只能請假去看小孩。本院107年度司 家暫字第17號裁定後,周玫吟想帶小孩返家過夜,仍一再 遭到葉雁程阻擋,探視子女亦遭葉雁程刁難,甚至小孩生 病,葉雁程亦不配合準備小孩之藥品,反而要求周玫吟自 行處理,益見葉雁程對子女之教養照護確有不當。葉雁程 及父母還會灌輸子女反抗周玫吟之思想,會在子女面前說 周玫吟壞話,葉雁程曾在子女面前說周玫吟不要小孩,並 教導子女看到周玫吟要叫壞媽媽,葉雁程實非友善父母。 周玫吟每次探視小孩,小孩之態度時好時壞,甚至無法輕 易脫口稱呼周玫吟「媽媽」,還表示阿嬤或葉雁程曾說過 :「媽媽都不幫我洗澡、洗衣服,要聽阿嬤的話,不要聽 媽媽的話」、「媽媽買的東西都過期不能吃,要爸爸檢查 過才能吃」等話,周玫吟買給小孩的衣服被阿嬤收起來, 說太大不能穿,或是歐巴桑在穿的,買給小孩的食物,都 要周玫吟吃一口才敢吃,送的萬聖潔軟糖也被葉雁程丟掉 ,周玫吟曾問小孩是否要跟周玫吟回外婆家過夜,亦遭小 孩拒絕,小孩還叫周玫吟不要再回來了。此外,葉雁程情 緒控管不佳,曾對小孩有家暴行為,且葉雁程之前住在彰 化鹿港,將2名子女委託給高齡70歲之父母照顧,無法親 身陪伴照顧子女,小孩回家都沒人陪伴教導課業,阿公阿 嬤也無法給小孩良好教育陪伴成長,加之,2名子女皆為 女性,由同性別之母親即周玫吟照料較為妥適。葉雁程說 周玫吟帶小孩出去後會去某處廁所幫小孩換衣服,是因為 他們帶小孩出來,不會帶小孩的衣服出來,小孩沒有帶行 李,都是周玫吟自己準備,有時會穿睡衣、拖鞋,如果要 帶小孩出去玩不可能穿這樣。周玫吟從來沒有打小孩。玩 具也沒有不讓她們帶回去,是小孩不敢,小孩曾經說過如 果帶回去阿媽會丟掉。周玫吟也沒有錄音。小孩過來周玫 吟也不會去問爸爸那邊怎麼樣,怕影響到小孩的心靈,但
小孩過來時周玫吟要跟小孩合拍照片,小孩不願意,後來 才有好一點。不知道葉雁程那邊是灌輸小孩什麼觀念。請 求將未成年子女葉鈺琪、葉鈺潔之權利義務均酌定由周玫 吟行使負擔。
㈢周玫吟目前在工廠上班,跟母親同住,周玫吟之工作都做 得很長久,並未常換工作,周玫吟母親之工作雖未穩定, 但有自己接洽之工作、派工及與數家清潔公司合作,所賺 取之薪資不差;周玫吟家裡雖有供奉神明,但未開宮廟, 無進出人員混雜問題;周玫吟父親則住在高雄瑞隆路,偶 爾回台南新營老家探視,並非久居在新營。周玫吟不打電 話給葉雁程係因不想與葉雁程有所聯繫,周玫吟亦未住在 朋友家,葉雁程誣賴周玫吟外遇同居、未與父母同住云云 ,並無證據。
三、周玫吟有依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35號裁定給付葉雁程 關於2名子女之扶養費共計8,500元,周玫吟之月薪為26,0 00元,兩造應按1:3之比例分攤2名子女之扶養費較為合 理。葉雁程主張子女扶養費之計算基準為21,597元,惟此 乃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2名子女之消費支出應該沒有 這麼高,葉雁程應就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舉證。暫時處分 裁定後,周玫吟108年1月即有給付扶養費,但周玫吟仍 覺得二名子女每月8500元過高,每月所剩備感不足。106 年11月到107年年底周玫吟不爭執沒有支付小孩生活費。 葉雁程扶養費既從106年11月5日開始計算,周玫吟認為應 按天數比例扣除。否認葉雁程提出之子女生活費用附表, 對方沒有提出收據。
四、108年2月23日為周玫吟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日,卻適逢補班 補課,周玫吟傳LINE告知葉雁程能否改期,葉雁程卻回覆 「依法行政」。此外,周玫吟於108年農曆初四探視子女 ,葉雁程表示小孩感冒,卻未攜帶藥物,還要求周玫吟帶 小孩去看醫生,周玫吟將子女交還給葉雁程之後,有傳訊 告知有關子女用藥方式、時間,但葉雁程會拖延讀取周玫 吟之訊息。嗣經本院發函通知兩造,如探視日正巧係「補 課日」,即屬「子女學校活動日」,當次之會面交往得順 延實施,如兩造無法協議,由周玫吟擇定其他休假日實施 ,葉雁程不得拒絕,詎葉雁程收到上開通知後,依舊不肯 配合,復於108年2月23日,以人在鹿港、不便詢問小孩意 願或正在上課、不便回應等為由,拒絕協助周玫吟探視子 女,致周玫吟與小孩相處時間剩不到一天,周玫吟乃依本 院上開函文要求改於2月28日至3月1日探視子女,卻遭葉 雁程嗆聲,造成周玫吟從2月10日至3月9日相隔一個月時
間才能再與子女見面。此外,108年2月20日,周玫吟因上 開探視子女問題而未給付扶養費,遲至3月1日才給付,葉 雁程竟每日傳訊向周玫吟追討逾期費4,250元,實讓周玫 吟無法喘息。請求再由家事調查官調查子女監護部分。 五、聲明:㈠准周玫吟與葉雁程離婚;㈡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 年子女葉鈺琪、葉鈺潔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周玫吟 任之;㈢葉雁程之反聲請駁回。
貳、葉雁程之反聲請主張及對周玫吟之起訴答辯意旨略以: 一、自104年9月起,周玫吟一天到晚把離婚掛在嘴邊、兩造同 住期間,周玫吟不做家事、懶惰至極、未盡媳婦之責,不 願外出工作,好吃懶做。早上睡到10點後起床,沒在上班 每月卻向葉雁程伸手要10,000元生活費,從不考量葉雁程 經濟壓力,2名幼女要念幼兒園。葉雁程每月給周玫吟1萬 元是供周玫吟個人花用,葉雁程不清楚周玫吟之使用狀況 ,周玫吟不負擔生活水電費,且原則上不下廚,不是葉雁 程煮就是外面買,所購買之麵包、尿布、牛奶等都是葉雁 程花錢,只要兩造出去都是葉雁程花錢。周玫吟遲不願工 作(應有周玫吟勞保就業紀錄可稽),兩造為了小孩安親 班費用吵架,帶回高雄請岳母教育思想,居中協調。又於 104年9月13日時,係由葉雁程自彰化縣福興鄉住處攜同周 玫吟及2幼女至高雄住家(並請求周玫吟母親協助告知周 玫吟需外出工作養家,共同參與家中煮飯等事務),豈料 ,隔日葉雁程先回到彰化上班後,周玫吟即攜同父親由高 雄北上彰化,趁葉雁程上班之際,搬光彰化住家所有物品 貴重,一件不剩。如:生活衣物、用品、機車等(高速公 路ETC繳費記錄可稽),周玫吟之後一直住在高雄大寮娘 家,大女兒卻由葉雁程一人在彰化獨立照顧,小女兒則委 由葉雁程母親在鳳山老家照顧,每逢六、日,葉雁程要回 鳳山老家探視父母時,再攜同大女兒回到鳳山老家與小女 兒團聚,周玫吟是禮拜一到五在葉雁程媽媽家照顧小的, 如果葉雁程要回去她就逃走了。
二、105年4月,周玫吟答應葉雁程父親共同經營家庭,每月拿 薪資所得共同支付家庭所需,返回鹿港住所團聚,自行在 鹿港找工作,於106年5月,周玫吟表示要自行創業當居家 保母。之後周玫吟不僅每日對家人大小聲,還要求家人配 合其作息,卻絲毫未盡母親職責(如:煮飯、接送小孩、 洗衣、拖地),拒絕支付家裡開銷,連聯絡簿簽名都計較 。周玫吟稱葉雁程骯髒不做家事云云,惟葉雁程有幫忙做 家事,舉凡:拖地、煮飯、幫小朋友洗澡。且兩造當時同 住之鹿港家中環境尚屬乾淨、整潔,並無周玫吟所述衛生
習慣不佳之情形,是周玫吟擴大解釋。參考周玫吟請大女 兒紀錄家事分擔表,足茲證明葉雁程都有在分擔作家事。 又葉雁程托高大女兒下巴,係因一時情緒激動,背著葉雁 程偷偷做這個家事記錄不合理,影響到小孩的成長,當葉 雁程發現這張紙時,有質詢大女兒,並無其他不理性動行 ,惟周玫吟卻於答辯狀誣指葉雁程虐童云云,顯與事實不 符。當日,周玫吟亦不明究理,即毆打葉雁程手肘,葉雁 程立即回手推開,並告知:我媽都不打我,你憑甚麼打我 ,葉雁程係合理正常防衛,卻被解釋為家暴,實令葉雁程 感到莫名。原證三照片所示之周玫吟傷勢並非葉雁程造成 ,葉雁程沒有揮這麼大力。是以,周玫吟顯然係故意將所 有當日發生事件擴大解釋。
三、又查,周玫吟於答辯狀又指責葉雁程曾罵伊:無三重四德 、豬狗不如、謊話連篇云云,皆因周玫吟化果為因、本末 倒置,周玫吟自行離家,卻說懷孕叫伊拖地、家人欺負他 等扭曲元末之事,實則兩造1家4口(周玫吟、葉雁程及2位 幼女)於彰化鹿港生活,再為簡單不過。
四、基此,葉雁程懇請周玫吟父母帶去看醫生合乎常理、且身 為周玫吟丈夫告知周玫吟父母而非無關之人,應屬合理之 處理方式。葉雁程協請岳母處理、教導周玫吟煮飯、整理 家事,岳母竟然勸離不勸合。周玫吟家庭背景混亂,葉雁 程之母親曾約岳母協調處理兩造婚姻,岳母不曾出面並拒 絕處理,岳父亦未導正兩造婚姻,直接教唆搬家公司搬東 西,未見岳父、岳母、周玫吟家人出面溝通協調兩造婚姻 。岳母勸離不勸和,處事不公不正,為破壞婚姻原兇,應 改變作為。106年11月4日,葉雁程並未傳訊給岳父表示周 玫吟有病、要岳父帶周玫吟去看醫生。葉雁程多次請求周 玫吟賴母帶至看醫生,依平日相處有據,絕非無事實之根 據。例1:在家當居家保母,晚餐時間,未準備晚餐,一定 要等葉雁程下班19:00後帶出去吃飯或由葉雁程煮晚餐。 例2:於小朋友面前,挖小朋友存錢筒購買歡送畢業生跳舞 舞鞋,這舉動試問合理?葉雁程否認有辱罵周玫吟、個性 霸道、衛生習慣不佳或對子女施以家庭暴力等情,亦無於 106年11月4日告知周玫吟父親關於周玫吟生病需看醫生之 事,周玫吟應舉證證明。line部分是葉雁程跟媽媽的對話 ,是周玫吟從葉雁程的手機偷出來的。對周玫吟父母不敬 部分,一年見不到5次面,何來不敬?葉雁程也否認有罵周 玫吟賤人、垃圾,請證人賴秋菊說明時間、地點。 五、106年11月4日,周玫吟無故離家,並在未告知葉雁程之情 形下,請搬家公司搬走家裡物品,葉雁程當日遂報警處理
。另考量周玫吟104年9月曾以同樣方式係趁葉雁程上班之 際,搬光彰化住家所有貴重物品,一件不剩,故向周玫吟 索取彰化住處鑰匙,周玫吟自己也認為東西都搬光了,才 會自己拔除鑰匙返還葉雁程,否則,家中鑰匙何以可能會 回到葉雁程手中,周玫吟答辯狀所稱顯與事實未符。詎周 玫吟離家後還四處散播葉雁程計較金錢、言語辱罵等情事 ,惟2名子女出生迄今所有費用,95%以上皆由葉雁程負擔 ,周玫吟未盡母親、媳婦職責,背棄丈夫、家庭,也無心 煮飯供公婆、葉雁程及子女用餐,在家睡到自然醒,生活 所需費用皆向葉雁程拿取,自己賺的錢卻用來買高端手機 、眼鏡、美妝保養品。周玫吟的思想、說話、做事與待人 處事方法,在誠實、守信、道德、倫理皆違習俗常理、謊 話連篇、更無三重四德之精神。
六、又兩造結婚7年內曾5次共同出國旅遊,周玫吟搬離葉雁程 彰化鹿港住處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與親友常有共同出遊 及聚會,兩造與未成年子女、親友相處十分融洽,葉雁程 平日帶小孩旅遊,家長及老師都誇許葉雁程為幼子幸福、 葉雁程為好爸爸。
七、周玫吟於106年11年4日離家後,即不斷採取毀滅雙方婚姻 回復之訴訟:(一)106年家調字第2150號離婚。(二)106 年度家暫字第184號。(三)106年度家非調字第2258號酌定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四)107年度家非調字第12號 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五)107年家護字第 511號暫時處分。(六)107年度家暫字第19號暫時處分。( 七)107年度家暫字第26號暫時處分。(八)107年度聲請保 護令。(九)108年鳳小第450號(重股)傷害賠償。後來又 至高雄少年家事法庭提告保護令,兩造婚姻實不可歸責於 葉雁程。對於108年10月8日周玫吟狀紙所提出有關家暴之 證物,形式上沒有意見,但葉雁程不能認同,上訴已逾期 。
八、兩造婚姻應有持續維持之理由:
周玫吟所提精神虐待非事實,顯係周玫吟為106年11年4日 離家後報復葉雁程所作之舉動,葉雁程才是受害人。106年 11年4日起,家理已無周玫吟任何東西,周玫吟於11月4日 離開鹿港,11月5日搬回高雄,顯然拋夫棄子,現在所做, 僅為了自我合理化。葉雁程所作所為僅為了要維持一個家 庭生活,小孩有完整生長環境,然而周玫吟不盡情份,逕 拋夫棄子,一直搗亂葉雁程生活,光訴狀就10餘條,而葉 雁程仍未否決周玫吟,選擇再次原諒,就圖給小孩一個完 整的家。葉雁程雖有因情緒因素,無法控制脾氣,其實結
婚前已知,早已改善並於108年3月接受鹿港基督教醫院慢 性處方治療迄今,顯然有繼續維持婚姻之動機。葉雁程於 108年8月起擔任社區大樓主委(熱情、熱心、解決處理之能 力,或德芳鄰支持、熱於捐血助人,熱於上進學習-上班之 餘參加勞動部之舉辦課程,並獲得結業證書,另於108年報 考彰化師範大學研究所,顯然待人處事尚屬合宜,實非周 玫吟所說不務家務,脾氣不佳,葉雁程之上進可取、終身 學習等積極態度,芳鄰可證。惟回到現實面,周玫吟未給 付生活費,導致葉雁程生活困苦,捨不得花用,所賺金錢 皆用於2名幼女身上。然而周玫吟生活重心,卻係處心積慮 四處蒐證,捏造葉雁程不好形象,生活瑣碎之事皆放大處 理,個人衛生不佳、換洗衣物放置浴室或地板、用餐完杯 碗放置流理台等說明,不就是非常合理之家庭生活模式( 因葉雁程時常需獨自幫幼女作飯、洗澡,接送上下課,實 難一人承擔所有家務或立即處理),有何不妥,周玫吟答 辯狀之單方說詞,僅為周玫吟百般刁難雞蛋挑骨頭,欲單 方請求離婚之理由而已。又參照迎曦基金會之監護權案件 訪視調查報告書所載,葉雁程住處乾淨、明亮等家訪紀錄 ,亦可反證周玫吟前開說法,明顯不實,顯然周玫吟恐另 有難言之處,處心積慮要離家、拋夫棄子,並非葉雁程不 願意繼續婚姻關係。末查,周玫吟恐非真心爭取幼女親權 ,106年11年4日逕將二幼女棄於彰化福興鄉,獨自將自己 所有物品帶離,獨留小孩與葉雁程留在彰化福興鄉,小女 兒發展遲緩需要復健治療,卻由葉雁程單獨完成治療流程 ,周玫吟卻未盡母職,葉雁程1人扶養2位未滿7歲之幼女, 顯然已盡繼續維持婚姻之最大努力,並無可歸責之離婚事 由。
九、周玫吟搬回高雄娘家後,葉雁程從未阻撓周玫吟母女團聚 ,106年11、12月,周玫吟皆自行到鹿港探視子女,卻到處 宣稱葉雁程拒絕讓周玫吟探視,亦從未打電話給葉雁程及 子女。葉雁程工作時均住在彰化鹿港,周玫吟前往葉雁程 父母高雄住處探視子女時,葉雁程無從刁難周玫吟或不給 周玫吟探視,葉雁程父母亦均有依本院107年度司家暫字第 18號暫時處分裁定讓周玫吟探視子女,並未刁難,葉雁程 與父母更無灌輸子女反抗周玫吟之思想。反觀周玫吟違反 送回子女之時間,並僅將子女送至巷口,讓子女自行走回 ,顯有不當。證人賴秋菊稱她要去看小孩,但沒有辦法看 ,這個部分葉雁程否認,葉雁程都有交代家裡的人證人賴 秋菊是小孩阿媽,一定要讓她看小孩。這種事不可能發生 在鳳山的家裡。證人賴秋菊說不給看小孩的時間、地點是
在何時?
十、周玫吟稱其家人可協助照顧葉鈺琪,但2名子女一年見到周 玫吟二哥、二嫂不到10次,二哥從事賣酒業務,二嫂為香 港人,目前於高雄市租屋,未與周玫吟父母同住,往後幫 忙照顧葉鈺琪實為不妥、不便。周玫吟母親為清潔工,工 作有一天沒一天,家裡開宮廟,出入份子混雜,對小孩成 長無幫助;周玫吟父親獨居台南新營,亦屬不妥。自周玫 吟離家後,2名子女均由葉雁程及葉雁程父母照顧,並負擔 一切費用,葉雁程現擔任中鴻鋼鐵工程師,有穩定收入, 反觀周玫吟無穩定收入,故有關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不宜由周玫吟行使負擔。葉雁程對周玫吟之前從事居家保 母乙事並無意見,周玫吟當保母全部硬體設備都是葉雁程 購置、佈置。周玫吟是位沒責任感的母親,從小帶小孩去 上學、煮飯、洗澡、洗頭都是葉雁程在做,葉雁程反對2名 子女由周玫吟監護。小孩打電話或line周玫吟皆錄音,探 視日將小孩帶離住處後必到某處將小孩衣褲換掉,凡其購 買之衣物、玩具不許小孩帶回住處,探視期間還常常打大 女兒、罵小女兒,這麼笨不會等語,此舉是友善父母嗎? 周玫吟於106年11月4日無故離家後迄未歸返,又無不履行 同居之正當理由,亦未扶養2名子女,葉雁程自得依民法第 1001條規定,請求周玫吟履行同居,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 家庭收支調查報告所載高雄市地區106年度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為21,597元,由兩造按1:1之方式分擔2名子女之扶 養費,則葉雁程自106年11月5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共計 14個月,代墊周玫吟應負擔之2名子女扶養費共計302,358 元(21597/2*2*14=302,358)。另因鈞院於兩造訴訟中已裁 定周玫吟自108年1月起須暫付二名子女每月扶養費共計850 0元,周玫吟自108年1月20日已依裁定給付,扣除前開已給 付金額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需另行給付108年1月至109年 5月1間之差額未付扶養費(共計17個月),請求金額為222, 649元【(21,597/2*2-8500)*17=222,649】。共計請求525, 007元(302,358+222,649=525,007)。葉雁程自得依民法第 179條、第1114條、第1116條之2等規定,請求周玫吟返還 上開期間所受之不當得利525,007元。葉雁程每月扶養子女 所需實際上各高達8萬餘元,而葉雁程每月僅以21,597元向 周玫吟請求,實屬合理。周玫吟既稱其每月給付8,500元有 困難,足見周玫吟並無照顧子女之能力及意願。葉雁程提 出子女扶養費開銷明細表葉鈺潔每月之學費8,000元部分, 由於葉鈺潔已上小學,已經沒有這筆支出,現在是每個月 有課後輔導費用2,000元。106年11月部分同意配合以日計
算。
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35號裁定命周玫吟應按月給付葉雁 程關於2名子女之扶養費共計8,500元,與葉雁程當初請求 之金額不同,葉雁程將無法養育小孩。104年9月葉雁程雖 有拿離婚協議書要周玫吟簽字,但周玫吟沒簽,且葉雁程 並未在協議書上蓋章,該協議書應為無效。周玫吟108年4 月18日狀紙的原證五全部都是亂寫,只是擷取對周玫吟有 利的部分。
依周玫吟母親即證人賴秋菊108年7月2日於本院證詞:「( 問:兩造共同住在福興的3、4年間,妳曾經去福興看過孫 子?)不曾。」、「(問:是否知道兩造會搬去福興?) 因為葉雁程的工作在那邊。葉雁程之前也是換工作。」、 「(問:葉雁程有無跟妳說過住在福興時,吵架都是吵什 麼?)因為我沒有去,我也不知道她們吵什麼。」、「( 問:兩造住福興時,孫子都還小,妳稱妳可以幫忙照顧小 孩,這時雙方需要照顧小孩時,妳卻沒辦法去幫忙,是有 何考量?)小孩也不在我們這邊,要如何照顧。」、「( 問:妳稱兩造會為了錢的事情爭吵,為何妳沒辦法去幫忙 照顧?)因為我也要工作。」等語可知,周玫吟母親目前 仍需外出工作養家外,不如葉雁程父母均已退休在家,可 全天候協助兩造所生幼女生活起居外,周玫吟母親即證人 於雙方暫居於鹿港期間之3、4年間,亦對兩造子女未曾聞 問或照顧,實難認其有心或能力協助周玫吟照顧二名幼女 ,且周玫吟親屬支持系統顯有不利幼女情形,應不宜由周 玫吟擔任親權人。
再者,依葉雁程母親即證人趙慈惠108年11月19日於本院證 詞:「(問:是否知道兩造第一次為何會分居?)我不清 楚。我沒看到。是回來以後周玫吟就回高雄娘家,葉鈺潔 回到我家我來照顧。」、「(問:兩個孫女出生時,是周 玫吟在家照顧?)周玫吟沒有工作是她在家照顧,如果有 工作是我們照顧,我先生先退休幫忙照顧。那時只有老大 。我下班後我煮飯時,是周玫吟大姑姑(註:被告姊姊葉 修竹)照顧,吃完飯後就由我照顧到周玫吟下班。老二是 出生後周玫吟自己照顧,等到5、6月後我退休,周玫吟就 說她要去上班,她上班時就由我照顧,下班再由她照顧。 」、「(問:妳有無工作?)我現在退休了。」、「(問 :兩造子女跟證人同住時,周玫吟的母親是否會來幫忙照 顧小孩?平常小孩不舒服時是誰帶去看醫生?兩造106年分 居後,周玫吟的母親或其他家人會不會來協助照顧兩位小 孩?)周玫吟的母親或其他家人從來沒有來照顧小孩,只
有來看過小孩1、2次,且周玫吟的母親還要工作。分居前 後的過年、過節也都沒有來過。小孩不舒服都是我帶去看 醫生,兩造在家時是他們帶去看,如果不在是我帶去看醫 生。」、「(問:小孩的語言障礙是誰帶去看醫生、做復 健?)葉鈺潔在鹿基看醫生,106年11月4日周玫吟回娘家 後,我去鹿港幫忙照顧將近3個月,那時都是葉雁程回來帶 小孩去看醫生。之後我說我沒辦法就帶小孩回去高雄,是 由我在照顧。」、「(問:有無打電話請周玫吟的母親去 照顧小孩?小孩生病時,有無打電話給周玫吟母親,請周 玫吟母親帶小孩去看醫生?小孩跟證人同住期間,如果不 是她帶去看醫生,是誰帶去看醫生?是否願意讓周玫吟的 母親帶回去照顧小孩?)…周玫吟母親從來沒有打電話來 說要照顧小孩…現在兩造分居了,我也不敢讓她帶回去顧 。…老大去上課輔時,還一直跟我說阿媽妳一定要帶我回 去,很沒有安全感。」等語可知,兩造不論係分居前或分 居後,除葉雁程本人照顧幼女外,均係由葉雁程父母親( 主要係被告母親)多年來協助照料二名幼女之生活起居, 甚至到鹿港住處幫忙照顧幼女多時,加以,葉雁程109年2 月3日已返回高雄工作,下班後有更多時間可親自照顧二名 幼女,且二名幼女有由葉雁程監護及葉雁程父母照顧之意 願,加以,周玫吟已自承:每月負擔二名幼女8,500元扶養 費有困難云云,依其108年度年收入所得資料,周玫吟僅有 78,442元,反足茲證明周玫吟並無照顧子女之能力及意願 。準此,應認二名幼女應由葉雁程單獨行使、負擔親權為 宜,而由周玫吟行使探視權、負擔扶養費即可。 聲明:㈠周玫吟之訴駁回;㈡周玫吟應與葉雁程同居;㈢ 周玫吟應給付葉雁程525,007元,其中302,358元自108年1 月31日民事準備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222 ,649元自109年5月19日民事準備三狀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離婚部分:
㈠經查,兩造係於99年3月26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未成年 子女葉鈺琪、葉鈺潔,兩造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之事實, 業據周玫吟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且為葉雁程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㈡次查,周玫吟主張葉雁程婚後個人衛生習慣不佳乙節,固 據周玫吟提出照片七紙為證,葉雁程對照片之真正並不爭 執,但抗辯周玫吟將生活瑣事放大處理,因被告有時需幫 幼女作飯、洗澡、接送上下課,實難一人承擔所有家務或
立即處理等語。本院審酌周玫吟主張葉雁程生活習慣不佳 及提出之照片,在一般家庭裡亦容易出現,而每個人之生 活習慣不同,做事情之習慣或速度不一,且此跟原告拍攝 之時間點亦有關係,而觀諸被證1的照片、周玫吟提出之 光碟,兩造住家尚屬整潔。另根據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106家暫字第184號暫時處分卷內第20頁社工之訪視報告 ,葉雁程家中家具擺設整齊,並無提及環境髒亂,故本院 認此部分縱使屬實,但其情節輕微,尚難認達不堪同居虐 待程度或足以列為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
㈢ 周玫吟主張葉雁程不肯幫忙分擔家事,認為所有家事均係 周玫吟之事,曾於106年9月間,因不滿周玫吟請長女葉鈺 琪幫忙紀錄家事分攤情況,竟衝去托高葉鈺琪之下巴、責 問葉鈺琪,周玫吟立即制止,葉雁程竟揮打周玫吟之手肘 ,並不顧葉鈺琪嚇哭,拉著葉鈺琪之手腕不放,直到周玫 吟拿出手機錄影才肯鬆手等節,固據其提出錄影光碟、周 玫吟手肘泛紅照片等件為證。葉雁程否認有對子女施以家 庭暴力之情形,並抗辯葉雁程有幫忙做家事,舉凡:拖地 、煮飯、幫小朋友洗澡,周玫吟還有製作統計表記錄葉雁 程一個月做多少家事。周玫吟提出之傷勢照片並非葉雁程 造成等語。經查,依葉雁程提出之附件一,此為兩造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