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19號
CHDM,109,附民,119,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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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陳儷今


被   告 陳瀅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09年度金訴字第31號),
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 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 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488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受詐騙集團成員欺騙而匯款至被告帳戶,而對被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依本件刑事案件起訴 書之記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並未認定原告為本件 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實際情形為原告係匯款至第三人羅蕙茹 所使用之中華郵政帳戶內,而非本件被告之帳戶內,此有臺 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10642、10643號起 訴書可查,故原告顯非因被告上開刑事犯罪而受損害之被害 人,依上開規定,原告就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 法,應予駁回。
㈡再查,被告所犯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提起公訴,於109年3月19日繫屬於本 院,有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3月19日彰檢錫果 108偵10072字第1099009837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案章附卷可 稽。而原告於刑事案件繫屬前之108年12月12日即向本院遞 狀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 院收狀章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所提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既於刑事訴訟案件繫屬前即向本院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其訴已非合法。又起訴是否合法,以起訴時 為準,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序,不得補正,即不得因嗣後刑 事部分已起訴繫屬而補正附帶民事訴訟合法起訴之欠缺。從 而,本件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亦不合法,而 應予駁回。
㈢從而,本件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並不合法,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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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