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33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容
選任辯護人 謝逸文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少連偵字第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容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参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一、陳家容與少年劉○鑫(民國90年12月生,姓名年籍詳卷,本 案行為時未滿18歲,所為非行已由本院少年法庭另案調查) 共同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0 -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硝甲西泮 (Nimetazepam )之犯意聯絡,於108 年5 月6 日至8 日間 某日,在劉○鑫位在彰化縣社頭鄉住處(地址詳卷)外,由 陳家容將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成分之咖啡包10包 (即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交給劉○鑫負責兜售,並約定 毒品咖啡包每1 包之售價為新臺幣(下同)500 元,且劉○ 鑫就所售出之每包皆可抽成100 元,其餘販毒所得款項再交 給陳家容,陳家容另交付其所有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1 支(即附表二編號 1 所示)供劉○鑫販毒聯絡使用。嗣購毒者林博彥因毒品案 件於108 年5 月13日遭警查獲,隨即供出毒品來源係劉○鑫 ,並同意配合警方執行誘捕偵查,乃於108 年5 月13日晚上 6 時48分許至7 時23分許,以通訊軟體「微信」與劉○鑫聯 絡,佯裝有意購毒,雙方約定交易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 以及交易地點後,劉○鑫即於108 年5 月13日晚上7 時30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彰化縣員林 市○○○道0 段000 號旁之停車場,將毒品咖啡包2 包(即 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愷他命1 包(即附表三編號1 所 示,無法證明係陳家容提供,陳家容就此部分犯行,已經檢 察官不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販售與無購毒真意之林博彥, 並收取對價3,000 元(該筆款項已經承辦員警領回),一旁 埋伏員警見狀,立即上前逮捕劉○鑫,並扣得附表一編號1
至10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及附表二編號1 、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而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劉○鑫遭查獲後,又供 出毒品咖啡包係由陳家容所交付販售,員警即於108 年7 月 1 日下午4 時35分許拘提陳家容到案,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 二編號2 、附表三編號7 所示之物,及於同日下午5 時35分 許,至陳家容位於員林市○○路00號3 樓之10現居處,扣得 其所有如附表一編號11至18所示之毒品咖啡包。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 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表示異議,且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 明異議,本院審酌其作成之情況並無違法或不當之瑕疵,且 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 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所引用之其 餘非供述證據,與本件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又查無違反法 定程序取得之情,亦具證據能力。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家容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 不諱(見偵字第6934號卷第471 至477頁 ,本院卷第101 至 102 頁),核與證人即共犯劉○鑫於警詢、偵訊中及證人林 博彥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1445號卷第99至 105 頁,少連偵卷第29至37、45至51頁),並有通訊軟體「 微信」之對話紀錄、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現場照片 及偵辦少年劉○鑫毒品案現場對話內容譯文等(見少連偵卷 第57至61、69至99頁)在卷可參,此外,尚有扣案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咖啡包 18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確檢出第三級毒品 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等成分(詳如附表一說明欄所 載)等情,有該院108 年5 月14日、108 年8 月16日、108 年9 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80500175號、第0000000000號、第 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見他字第2994號卷 第19至23、25至29頁,偵字第6934號卷第584 至586 頁)在 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所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或「誘捕偵查」,係指對 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 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此 種情形,因毒品買者為協助警察辦案佯稱購買,而將販賣者
誘出以求人贓俱獲,因其無實際買受之真意,且在警察監視 之下伺機逮捕,事實上亦不能真正完成買賣,則該次行為, 僅能論以販賣毒品未遂罪(最高法院85年第4 次刑庭會議決 議、100 年度臺上字第449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 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之販賣第 三級毒品未遂罪。被告於著手販賣前後,意圖販賣而持有本 件販賣第三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著手販賣之高度行為 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上開所為,與少年劉○鑫互有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⒈被告為上開犯行時,為已滿20歲之成年人,而共犯劉○鑫 為90年12月生,於行為時為14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有 其等之年籍資料在卷可稽,而此亦為被告所知悉,故被告 就此部分犯行,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⒉被告前曾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1006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5 年3 月29日徒刑易科 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附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 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 ,加重其刑,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 考量被告無視政府對於毒品之查緝,於持有第三級毒品20 公克以上罪之假釋期間,再為本案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 認其最低本刑予以加重,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⒊被告著手於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 ,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⒋被告就上開犯行,迭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符 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依該規定 減輕其刑。
⒌被告同時具有上開2 種加重、減刑事由,分別依法遞加、 遞減後,再先加後減之。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三級毒品戕害國人身心健康甚鉅,仍意圖 牟利而與少年共同著手販賣,所為助長毒害擴散,自應嚴予 苛責;再考量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本次未販出即遭埋伏警 員查獲,所生危害已獲控制,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擬販 賣毒品之數量、現任職美髮助理等一切情狀,認檢察官求處 有期徒刑3 年2 月為適當,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 懲。
四、沒收:
㈠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訂有明文;再按現行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中段所規定之「沒入銷燬」係行政罰 規定,與同條項前段就第一、二級毒品所為「沒收銷燬」之 刑罰(從刑)規定,顯有不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關於第三 級及第四級毒品並無如就第一、二級毒品「沒收銷燬」之特 別規定,就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 (已修正為第38條第1 項)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 臺上字第299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 之毒品咖啡包18包,確檢出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硝甲西 泮成分,業經前所認定,屬第三級毒品,為被告著手販賣所 持有之違禁物,又盛裝各該毒品之包裝袋,均已沾染毒品無 法徹底析離,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與共犯為本案 所用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之規定宣告 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爰均不另為 沒收之宣告,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6 項、第3 項、第17條第2 項、第19條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余仕明
法 官 許家偉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冠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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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扣押物品│ 說 明 │ 備註 │
│號│ │ │ │
├─┼────┼───────────────────┼───┤
│1 │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係自共│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犯劉○│
│ │(編號1) │2.送驗淨重8.7670公克,驗餘淨重4.5248公│鑫處所│
│ │之毒品咖│ 克 │扣得。│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
│2 │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係自共│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犯劉○│
│ │(編號2) │2.送驗淨重11.6809公克,驗餘淨重9.9263 │鑫處所│
│ │之毒品咖│ 公克 │扣得。│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
│3 │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係自共│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犯劉○│
│ │(編號4) │2.送驗淨重8.1997公克,驗餘淨重3.7049公│鑫處所│
│ │之毒品咖│ 克 │扣得。│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
│4 │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係自共│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犯劉○│
│ │(編號5) │2.送驗淨重10.0299公克,驗餘淨重5.4046 │鑫處所│
│ │之毒品咖│ 公克 │扣得。│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
│5 │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係自共│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犯劉○│
│ │(編號6) │2.送驗淨重10.4900公克,驗餘淨重5.7738 │鑫處所│
│ │之毒品咖│ 公克 │扣得。│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
│6 │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係自共│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犯劉○│
│ │(編號7) │2.送驗淨重8.9549公克,驗餘淨重4.3082公│鑫處所│
│ │之毒品咖│ 克 │扣得。│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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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係自共│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犯劉○│
│ │(編號8) │2.送驗淨重7.3466公克,驗餘淨重2.4094公│鑫處所│
│ │之毒品咖│ 克 │扣得。│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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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係自共│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犯劉○│
│ │(編號9) │2.送驗淨重9.1805公克,驗餘淨重4.2174公│鑫處所│
│ │之毒品咖│ 克 │扣得。│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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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係自共│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犯劉○│
│ │(編號10)│2.送驗淨重8.9946公克,驗餘淨重4.0145公│鑫處所│
│ │之毒品咖│ 克 │扣得。│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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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方塊包裝│係自共│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犯劉○│
│ │(編號11)│2.送驗淨重9.3292公克,驗餘淨重4.4852公│鑫處所│
│ │之毒品咖│ 克 │扣得。│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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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已開封標示「DIABLO」彩色條│自被告│
│ │B0000000│ 紋包裝(內含淡黃色粉末) │處所扣│
│ │(編號A) │2.送驗淨重8.9592公克,驗餘淨重7.9080公│得。 │
│ │之毒品咖│ 克 │ │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 │ │ ⑶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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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條紋包裝│自被告│
│ │B0000000│ (內含淡黃色粉末) │處所扣│
│ │(編號B) │2.送驗淨重8.0323公克,驗餘淨重5.9205公│得。 │
│ │之毒品咖│ 克 │ │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 │ │ ⑶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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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已開封標示「DIABLO」粉色包│自被告│
│ │B0000000│ 裝(內含淡黃色潮解塊狀) │處所扣│
│ │(編號C) │2.送驗淨重7.9036公克,驗餘淨重6.8869公│得。 │
│ │之毒品咖│ 克 │ │
│ │啡包1包 │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 │ │ ⑶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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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包裝(內│自被告│
│ │B0000000│ 含淡黃色粉末) │處所扣│
│ │(編號D) │2.送驗淨重7.9821公克,驗餘淨重6.9420公│得。 │
│ │之毒品咖│ 克 │ │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 │ │ ⑶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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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標示「DIABLO」彩色包裝(內│自被告│
│ │B0000000│ 含淡黃色粉末) │處所扣│
│ │(編號E) │2.送驗淨重7.8849公克,驗餘淨重6.8795公│得。 │
│ │之毒品咖│ 克 │ │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Nimetazepam) │ │
│ │ │ ⑶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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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已開封格子包裝(內含橙色潮│自被告│
│ │B0000000│ 解塊狀) │處所扣│
│ │(編號F) │2.送驗淨重9.4176公克,驗餘淨重8.3139公│得。 │
│ │之毒品咖│ 克 │ │
│ │啡包1包 │3.檢出結果: │ │
│ │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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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格子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自被告│
│ │B0000000│2.送驗淨重10.2952公克,驗餘淨重9.2406 │處所扣│
│ │(編號G) │ 公克 │得。 │
│ │之毒品咖│3.檢出結果: │ │
│ │啡包1包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 │
├─┼────┼───────────────────┼───┤
│18│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格子包裝(內含橙色粉末) │自被告│
│ │B0000000│2.送驗淨重10.2106公克,驗餘淨重9.1957 │處所扣│
│ │(編號H) │ 公克 │得。 │
│ │之毒品咖│3.檢出結果: │ │
│ │啡包1包 │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 │
│ │ │ 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 │
│ │ │ ) │ │
│ │ │ ⑵第四級毒品硝西泮(Nitrazepam) │ │
└─┴────┴───────────────────┴───┘
附表二
┌─┬────┬───────────────────┬───┐
│編│扣押物品│ 說 明 │ 備註 │
│號│ │ │ │
├─┼────┼───────────────────┼───┤
│1 │Apple金 │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序號0000000│係自共│
│ │色行動 │00000000號 ,係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 │犯劉○│
│ │電話1支 │ │鑫處所│
│ │ │ │扣得。│
├─┼────┼───────────────────┼───┤
│2 │Apple粉 │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序號0000000│自被告│
│ │紅色行動│00000000號,係供本案犯罪使用之物 │處所扣│
│ │電話1支 │ │得。 │
└─┴────┴───────────────────┴───┘
附表三
┌─┬────┬────────────┬──────┐
│編│扣押物品│ 說 明 │ 備 註 │
│號│ │ │ │
├─┼────┼────────────┼──────┤
│1 │檢品編號│1.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係自共犯劉○│
│ │B0000000│2.送驗淨重0.6924公克,驗│鑫處所扣得。│
│ │(編號3) │ 餘淨重0.6733公克 │ │
│ │之白色結│3.檢出結果:第三級毒品愷│ │
│ │晶1包 │ 他命( Ketamin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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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愷他命1 │毛重0.99公克 │係自共犯劉○│
│ │包 │ │鑫處所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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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愷他命1 │毛重1.10公克 │係自共犯劉○│
│ │包 │ │鑫處所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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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000元 │警員交付林博彥供配合執行│係自共犯劉○│
│ │現金 │「釣魚」誘捕使用之現金,│鑫處所扣得。│
│ │ │業已發還承辦警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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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6,000元│無法證明與本案犯罪相關 │係自共犯劉○│
│ │現金 │ │鑫處所扣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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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pple銀 │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係自共犯劉○│
│ │色行動電│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鑫處所扣得。│
│ │話1支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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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pple金 │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自被告處所扣│
│ │色行動電│卡、序號000000000000000 │得。 │
│ │話1支 │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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