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97號
CHDM,109,聲,797,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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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祖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祖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祖豪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合計刑期1 年。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6 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90170600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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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