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787號
CHDM,109,聲,787,202006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哲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哲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哲丞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 款、第4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三 │四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 │①拘役30日 │拘役25日 │拘役50日 │①拘役30日 │
│ │②拘役20日 │ │ │②拘役20日 │
├──────┼────────┼────────┼─────────┼─────────┤
│犯 罪 日 期 │①107年11月15日 │108年7月28日 │108年9月19日 │①108年10月4日 │
│ │②108年4月2日 │ │ │②108年10月8日 │
├──────┼────────┼────────┼─────────┼─────────┤
│偵 查 機 關 │彰化地檢108年度 │臺中地檢108年度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202、3910│偵字第23180號 │字第10449號 │字第69號 │
│ │號 │ │ │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最 後│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14│108 年度中簡字第│108 年度簡字第2080│109 年度簡字第399 │
│事實審│ │73號 │2806號 │號 │號 │
│ ├──┼────────┼────────┼─────────┼─────────┤
│ │判決│108年8月27日 │108年12月17日 │108年12月23日 │109年3月31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確 定│案號│108 年度簡字第14│108 年度中簡字第│108 年度簡字第2080│109 年度簡字第399 │
│判 決│ │73號 │2806號 │號 │號 │
│ ├──┼────────┼────────┼─────────┼─────────┤
│ │確定│108年10月8日 │109年1月20日 │109年1月30日 │109年5月15日 │
│ │日期│ │ │ │ │
├───┼──┴────────┴────────┴─────────┴─────────┤
│備註 │編號一至三所示四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00日。 │
│ │編號四所示二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