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09年度,29號
CHDM,109,簡附民,29,2020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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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許慈恩
被   告 許宏彰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簡字第704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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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