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47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州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1208、234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州犯如附表編號1至6號所示各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至6號「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沒收)。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欄一 、倒數第3行「嗣經巫仲庭及張晉誠分別發現附表編號1、6 之遭竊案件」更正為「嗣經張晉誠發現附表編號6號之遭竊 案件」;㈡犯罪事實欄二、「案經巫仲庭及張晉誠分別訴由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及鹿港分局報告偵辦」更正為「案經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及張晉誠訴由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 報告偵辦」;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及附表之「告訴人巫仲庭 」均更正為「被害人巫仲庭」;㈣附表編號1號時間欄補充 更正為「108年10月16日22時34分、39分許」;㈤附表編號1 號竊得物品(價值)欄補充更正為「老子有錢ONLINE獅王傳 說線上遊戲禮包共6包」;㈥附表編號2號時間欄更正為「 108年12月20日15時10分許」;㈦附表編號6號時間欄補充更 正為「108年12月20日16時47分、50分許」;㈧附表編號6號 商店欄補充更正為「彰化縣○○鎮○○路○00號之全家便利 商店(鹿港媽祖門市)」;㈨附表編號6號竊得物品(價值 )欄補充更正為「老子有錢ONLINE獅王傳說線上遊戲禮包、 老子有錢ONLINE幸運海盜線上遊戲禮包各5包」;㈩適用法 律部分補充「附表編號1、6號之行為,分別係於密接之時、 地,各基於單一接續之犯意,先後多次竊取財物而侵害同一 法益,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其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財物 ,竟為一己私利,多次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他人財產 權應予尊重之觀念,行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罪手段尚屬 平和,犯後均已坦認犯行,且已與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編號1、2、3、5號所示之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並考量 其各次所竊財物之價值非鉅,兼衡其自述為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業工、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見偵字第1208號卷 第9頁)等一切情狀,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 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 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惟同法第38條之2第2項另規定:「宣告 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 得不宣告或酌減之。」查被告竊取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 表編號4至6號所示之物,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發還予各 該被害人、告訴人,既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未扣案之 犯罪所得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3號所竊得之 物,本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惟被 告既已與被害人巫仲庭、康寶明、柯吟芳達成和解並已如數 賠償,此有和解書各1紙附卷足稽(見偵字第1208號卷第113 頁,偵字第2347號卷第103頁、第107頁),則因各該和解金 額均已超過被告該次竊行之犯罪利得,如再予沒收,尚有過 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此外,刑法沒收規定修法後,就數罪併罰案件多數沒收之 情形,主文於定應執行刑後,可毋庸書寫合併沒收之諭知, 宜由檢察官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併執行沒收即可, 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王銘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佳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
├──┼──────────┼────────────────────┤
│ 1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陳建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
│ │表編號1號部分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2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陳建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
│ │表編號2號部分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陳建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
│ │表編號3號部分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4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陳建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
│ │表編號4號部分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犯罪所得老子有錢線上遊戲包捌包均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 5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陳建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
│ │表編號5號部分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犯罪所得老子有錢線上遊戲包伍包均沒收,於│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 │ │其價額。 │
├──┼──────────┼────────────────────┤
│ 6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陳建州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
│ │表編號6號部分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
│ │ │犯罪所得老子有錢ONLINE獅王傳說線上遊戲禮│
│ │ │包、老子有錢ONLINE幸運海盜線上遊戲禮包各│
│ │ │伍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