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智簡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美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9 年度偵字第36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江美惠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現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倒 數第3 行所載「共賣得1 萬5,000 元牟利」後增列「(江美 惠於偵查中已提出該筆款項扣案)」、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 、倒數第2 至3 行所載「文字範本」刪除、處刑書附表1 編 號3 商標名稱(商標審定號)欄補充「(00000000)」、編 號15、16整列刪除、增列編號25「FILA(device)(000000 00)、盧森堡商斐樂盧森堡有限公司、衣服等」、處刑書附 表2 更正為本判決附表一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現金新臺幣1 萬5 千元,為被告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本判決附表 一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本判決附表二 所示之物,因無明顯事證可資確認係為仿冒商標商品、商標 權人不便協助為鑑定事宜、無法判定為侵權品而無法確認係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何蕙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表一
: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件) │
├──┼─────────────────┼──────┤
│1 │仿冒「adidas」商標商品衣服 │63 │
├──┼─────────────────┼──────┤
│2 │仿冒「adidas」商標商品褲子 │41 │
├──┼─────────────────┼──────┤
│3 │仿冒「adidas」商標商品外套 │8 │
├──┼─────────────────┼──────┤
│4 │仿冒「GUCCI」商標商品褲子 │8 │
├──┼─────────────────┼──────┤
│5 │仿冒「PUMA」商標商品衣服 │11 │
├──┼─────────────────┼──────┤
│6 │仿冒「Peppa Pig」商標商品衣服 │6 │
├──┼─────────────────┼──────┤
│7 │仿冒「Peppa Pig」商標商品玩具 │4 │
├──┼─────────────────┼──────┤
│8 │仿冒「Peppa Pig」商標商品內褲 │10 │
├──┼─────────────────┼──────┤
│9 │仿冒「Nike」商標商品衣服 │77 │
├──┼─────────────────┼──────┤
│10 │仿冒「Nike」商標商品褲子 │29 │
├──┼─────────────────┼──────┤
│11 │仿冒「Nike」商標商品外套 │12 │
├──┼─────────────────┼──────┤
│12 │仿冒「Champion」商標商品衣服 │34 │
├──┼─────────────────┼──────┤
│13 │仿冒「Champion」商標商品褲子 │38 │
├──┼─────────────────┼──────┤
│14 │仿冒「Champion」商標商品外套 │3 │
├──┼─────────────────┼──────┤
│15 │仿冒「Champion」商標商品帽子 │3 │
├──┼─────────────────┼──────┤
│16 │仿冒「Supreme」商標商品褲子 │28 │
├──┼─────────────────┼──────┤
│17 │仿冒「ROOTS」商標商品衣服 │32 │
├──┼─────────────────┼──────┤
│18 │仿冒「ROOTS」商標商品褲子 │8 │
├──┼─────────────────┼──────┤
│19 │仿冒「ROOTS」商標商品外套 │24 │
├──┼─────────────────┼──────┤
│20 │仿冒「FILA」商標商品褲子 │1 │
├──┼─────────────────┼──────┤
│21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商品衣服 │35 │
├──┼─────────────────┼──────┤
│22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商品內褲 │78 │
├──┼─────────────────┼──────┤
│23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商品襪子 │16 │
├──┼─────────────────┼──────┤
│24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商品袋子 │1 │
├──┼─────────────────┼──────┤
│25 │仿冒「POKEMON」商標商品衣服 │10 │
├──┼─────────────────┼──────┤
│26 │仿冒「POKEMON」商標商品袋子 │1 │
├──┼─────────────────┼──────┤
│27 │仿冒「Doraemon」商標商品內褲 │15 │
├──┼─────────────────┼──────┤
│28 │仿冒「Doraemon」商標商品衣服 │1 │
├──┼─────────────────┼──────┤
│2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衣服 │10 │
├──┼─────────────────┼──────┤
│30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褲子 │11 │
├──┼─────────────────┼──────┤
│3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外套 │9 │
├──┼─────────────────┼──────┤
│3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內褲 │93 │
├──┼─────────────────┼──────┤
│3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圍兜 │4 │
├──┼─────────────────┼──────┤
│3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袖套 │1 │
├──┼─────────────────┼──────┤
│35 │仿冒「MELODY」商標商品衣服 │14 │
├──┼─────────────────┼──────┤
│36 │仿冒「MELODY」商標商品內褲 │26 │
├──┼─────────────────┼──────┤
│37 │仿冒「MELODY」商標商品袋子 │5 │
├──┼─────────────────┼──────┤
│38 │仿冒「 Little Twin Stars 」商標商 │11 │
│ │品衣服 │ │
├──┼─────────────────┼──────┤
│39 │仿冒「 Little Twin Stars 」商標商 │6 │
│ │品褲子 │ │
├──┼─────────────────┼──────┤
│40 │仿冒「 Little Twin Stars 」商標商 │2 │
│ │品內褲 │ │
├──┼─────────────────┼──────┤
│41 │仿冒「babycinnamon」商標商品內褲 │11 │
└──┴─────────────────┴──────┘
附表二: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件) │
├──┼─────────────────┼──────┤
│1 (│仿冒「PUMA」商標商品衣服(短袖上衣│2 │
│原處│) │ │
│刑書│(查無明顯事證可資確認係為仿冒商標│ │
│附表│商品) │ │
│2 編│ │ │
│號5 │ │ │
│) │ │ │
├──┼─────────────────┼──────┤
│2 (│仿冒「Peppa Pig」商標商品衣服 │5 │
│原處│(查無明顯事證可資確認係為仿冒商標│ │
│刑書│商品) │ │
│附表│ │ │
│2 編│ │ │
│號6 │ │ │
│) │ │ │
├──┼─────────────────┼──────┤
│3 (│仿冒「Peppa Pig」商標商品褲子 │5 │
│原處│(查無明顯事證可資確認係為仿冒商標│ │
│刑書│商品) │ │
│附表│ │ │
│2 編│ │ │
│號7 │ │ │
│) │ │ │
├──┼─────────────────┼──────┤
│4 (│仿冒「GAP」商標商品衣服 │10 │
│原處│(不便協助本案之鑑定事宜) │ │
│刑書│ │ │
│附表│ │ │
│2 編│ │ │
│號21│ │ │
│) │ │ │
├──┼─────────────────┼──────┤
│5 (│仿冒「GAP」商標商品褲子 │1 │
│原處│(不便協助本案之鑑定事宜) │ │
│刑書│ │ │
│附表│ │ │
│2 編│ │ │
│號22│ │ │
│) │ │ │
├──┼─────────────────┼──────┤
│6 (│仿冒「GAP」商標商品外套 │12 │
│原處│(不便協助本案之鑑定事宜) │ │
│刑書│ │ │
│附表│ │ │
│2 編│ │ │
│號23│ │ │
│) │ │ │
├──┼─────────────────┼──────┤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襪子 │17 │
│原處│(無法判定) │ │
│刑書│ │ │
│附表│ │ │
│2 編│ │ │
│號37│ │ │
│) │ │ │
└──┴─────────────────┴──────┘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3641號
被 告 江美惠 女 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美惠明知如附表 1 所示商標及圖樣,分別係如附表 1 所 示商標權人,依法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 取得商標權之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如附表 1 所示商品, 且上開商標在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或 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此等 註冊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又該商標權 人所生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 行銷多時,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 ,屬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詎江美惠竟基於販賣仿 冒商品之犯意,先於民國 108 年 4 月間某日,自大陸地區 淘寶網站,以每件新臺幣(下同) 10 元至 140 元之代價 ,買入印有附表 1 商標圖樣之商品,並即自 108 年 5 月 間某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16 日為警查獲日止,在其所 經營位於彰化縣○○市○○路 00 號之「巧多多童裝店」, 以每件 25 元至 200 元之價格,公開陳列並販售予不特定 人,共賣得 1 萬 5,000 元牟利。嗣經警於 108 年 10 月 16 日上午 9 時 30 分許,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2 所示尚未賣出之仿冒商品。
二、案經阿迪達斯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 任公司(下稱彪馬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 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委由謝尚修律師、美商美洲任天堂公司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委由徐宏昇律師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美惠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 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斐樂股份有限公司函、 檢視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仿品照片、商品價格照片 、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警方蒐證照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 刑事告訴狀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告訴人固喜 歡固喜公司刑事告訴狀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 告訴人彪馬公司刑事告訴狀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 書、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號娛樂英國有限 公司刑事告訴狀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告訴人 美商美洲任天堂公司、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刑事告訴狀暨著 作權註冊證影本、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台灣耐
基商業有限公司函暨產品鑑定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查扣 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寶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書、鑑定 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冠群國際專利 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通商 法律事務所函暨鑑定報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理律法律事 務所函、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委任狀、 Sumikkogurashi (角落小夥伴)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值表、商標單筆詳細報 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刑事陳報狀、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 品鑑價報告、 GAP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文字範本扣押物品 相片對照表、搜索現場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江美惠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 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自 108 年 5 月間某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16 日為警 查獲日止,販賣本案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顯係基於販賣上 開仿冒商品之單一決意,以相同之方式接續為上開行為,在 客觀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 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又被告以一接續行為,同時造成如附 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損害,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論處。另 請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已與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固 喜歡固喜公司、彪馬公司、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一 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達成和解,有刑事陳報狀及和解契約書 等件在卷可參,足認其犯後態度良好,請量處適當之刑。至 扣案如附表 2 所示之仿冒商品,均請依商標法第 98 條之 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供稱其上開犯罪期間獲利約 1 萬 5,000 元,此為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何 蕙 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05 月 06 日
書 記 官 邱 冠 男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1:
┌──┬────────┬───────┬───────────┐
│編號│商標名稱(商標審│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
│ │定號) │ │ │
├──┼────────┼───────┼───────────┤
│1 │adidas & 3 │德商阿迪達斯公│衣服 │
│ │-stripe device │司 │ │
│ │(00000000) │ │ │
├──┼────────┼───────┼───────────┤
│2 │adidas+trefoil │同上 │運動服裝、T恤、衣服 │
│ │device ( │ │ │
│ │00000000) │ │ │
├──┼────────┼───────┼───────────┤
│3 │GREEN/RED/GREEN │義大利商固喜歡│衣服、褲子等 │
│ │STRIPE DEVICE │固喜公司 │ │
├──┼────────┼───────┼───────────┤
│4 │jumping puma ( │德商彪馬歐洲公│衣服等 │
│ │00000000) │開有限責任公司│ │
├──┼────────┼───────┼───────────┤
│5 │PUMA (00000000 │同上 │衣服等 │
│ │) │ │ │
├──┼────────┼───────┼───────────┤
│6 │Device ( │英商一號娛樂英│各種衣服、玩具等 │
│ │00000000) │國有限公司、英│ │
│ │ │商艾須特貝克戴│ │
│ │ │維斯有限公司 │ │
├──┼────────┼───────┼───────────┤
│7 │Peppa Pig ( │同上 │各種衣服、玩具等 │
│ │00000000) │ │ │
├──┼────────┼───────┼───────────┤
│8 │POKEMON ( │日商.任天堂股│衣服等 │
│ │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 │
├──┼────────┼───────┼───────────┤
│9 │PIKACHU& design │同上 │衣服等 │
│ │(00000000) │ │ │
├──┼────────┼───────┼───────────┤
│10 │皮卡丘及圖 │同上 │手提袋手提袋、手提包等│
│ │PIKACHU ピカチュ│ │ │
│ │ウ(00000000) │ │ │
├──┼────────┼───────┼───────────┤
│11 │Basketball │荷蘭商耐克創新│衣服 │
│ │Player Design (│有限合夥公司 │ │
│ │00000000) │ │ │
├──┼────────┼───────┼───────────┤
│12 │Champion Logo (│HBI 品牌服裝公│衣服等 │
│ │00000000) │司 │ │
├──┼────────┼───────┼───────────┤
│13 │Supreme ( │美商第四章股份│衣服等 │
│ │00000000) │有限公司 │ │
├──┼────────┼───────┼───────────┤
│14 │ROOTS (00000000│加拿大商羅茲公│寬鬆上衣、褲子、 T 恤 │
│ │) │司 │、外套等 │
├──┼────────┼───────┼───────────┤
│15 │GAP(ArchLogo)( │美商吉普(TIM │衣服等 │
│ │00000000) │)公司 │ │
├──┼────────┼───────┼───────────┤
│16 │GAP (logo)( │同上 │衣服等 │
│ │00000000) │ │ │
├──┼────────┼───────┼───────────┤
│17 │Sumikkogurashi& │日商森克斯股份│衣服、童裝、襪子等 │
│ │Device ( │有限公司 │ │
│ │00000000) │ │ │
├──┼────────┼───────┼───────────┤
│18 │Sumikkogurashi& │同上 │手提包等 │
│ │Device ( │ │ │
│ │00000000) │ │ │
├──┼────────┼───────┼───────────┤
│19 │Doraemon 及圖( │日商小學館集英│成衣、T恤、內褲等 │
│ │00000000) │社製作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20 │HELLO KITTY 輪廓│日商三麗鷗股份│衣服、外套、內褲、襪子│
│ │圖(00000000) │有限公司 │、圍兜等 │
├──┼────────┼───────┼───────────┤
│21 │MY MELODY 臉圖(│同上 │衣服、內褲等 │
│ │00000000) │ │ │
├──┼────────┼───────┼───────────┤
│22 │MY MELODY& │同上 │皮包等 │
│ │Device ( │ │ │
│ │00000000) │ │ │
├──┼────────┼───────┼───────────┤
│23 │Little Twin │同上 │衣服、內褲等 │
│ │Stars の顏圖( │ │ │
│ │00000000) │ │ │
├──┼────────┼───────┼───────────┤
│24 │babycinnamon( │同上 │布匹等 │
│ │Device)( │ │ │
│ │00000000) │ │ │
└──┴────────┴───────┴───────────┘
附表2:
┌──┬─────────────────┬──────┐
│編號│商品名稱 │數量(件) │
├──┼─────────────────┼──────┤
│1 │仿冒「adidas」商標商品衣服 │63 │
├──┼─────────────────┼──────┤
│2 │仿冒「adidas」商標商品褲子 │41 │
├──┼─────────────────┼──────┤
│3 │仿冒「adidas」商標商品外套 │8 │
├──┼─────────────────┼──────┤
│4 │仿冒「GUCCI」商標商品褲子 │8 │
├──┼─────────────────┼──────┤
│5 │仿冒「PUMA」商標商品衣服 │13 │
├──┼─────────────────┼──────┤
│6 │仿冒「Peppa Pig」商標商品衣服 │11 │
├──┼─────────────────┼──────┤
│7 │仿冒「Peppa Pig」商標商品褲子 │5 │
├──┼─────────────────┼──────┤
│8 │仿冒「Peppa Pig」商標商品玩具 │4 │
├──┼─────────────────┼──────┤
│9 │仿冒「Peppa Pig」商標商品內褲 │10 │
├──┼─────────────────┼──────┤
│10 │仿冒「Nike」商標商品衣服 │77 │
├──┼─────────────────┼──────┤
│11 │仿冒「Nike」商標商品褲子 │29 │
├──┼─────────────────┼──────┤
│12 │仿冒「Nike」商標商品外套 │12 │
├──┼─────────────────┼──────┤
│13 │仿冒「Champion」商標商品衣服 │34 │
├──┼─────────────────┼──────┤
│14 │仿冒「Champion」商標商品褲子 │38 │
├──┼─────────────────┼──────┤
│15 │仿冒「Champion」商標商品外套 │3 │
├──┼─────────────────┼──────┤
│16 │仿冒「Champion」商標商品帽子 │3 │
├──┼─────────────────┼──────┤
│17 │仿冒「Supreme」商標商品褲子 │28 │
├──┼─────────────────┼──────┤
│18 │仿冒「ROOTS」商標商品衣服 │32 │
├──┼─────────────────┼──────┤
│19 │仿冒「ROOTS」商標商品褲子 │8 │
├──┼─────────────────┼──────┤
│20 │仿冒「ROOTS」商標商品外套 │24 │
├──┼─────────────────┼──────┤
│21 │仿冒「GAP」商標商品衣服 │10 │
├──┼─────────────────┼──────┤
│22 │仿冒「GAP」商標商品褲子 │1 │
├──┼─────────────────┼──────┤
│23 │仿冒「GAP」商標商品外套 │12 │
├──┼─────────────────┼──────┤
│24 │仿冒「FILA」商標商品褲子 │1 │
├──┼─────────────────┼──────┤
│25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商品衣服 │35 │
├──┼─────────────────┼──────┤
│26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商品內褲 │78 │
├──┼─────────────────┼──────┤
│27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商品襪子 │16 │
├──┼─────────────────┼──────┤
│28 │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商品袋子 │1 │
├──┼─────────────────┼──────┤
│29 │仿冒「POKEMON」商標商品衣服 │10 │
├──┼─────────────────┼──────┤
│30 │仿冒「POKEMON」商標商品袋子 │1 │
├──┼─────────────────┼──────┤
│31 │仿冒「Doraemon」商標商品內褲 │15 │
├──┼─────────────────┼──────┤
│32 │仿冒「Doraemon」商標商品衣服 │1 │
├──┼─────────────────┼──────┤
│3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衣服 │10 │
├──┼─────────────────┼──────┤
│3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褲子 │11 │
├──┼─────────────────┼──────┤
│35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外套 │9 │
├──┼─────────────────┼──────┤
│3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內褲 │93 │
├──┼─────────────────┼──────┤
│3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襪子 │17 │
├──┼─────────────────┼──────┤
│38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圍兜 │4 │
├──┼─────────────────┼──────┤
│39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商品袖套 │1 │
├──┼─────────────────┼──────┤
│40 │仿冒「MELODY」商標商品衣服 │14 │
├──┼─────────────────┼──────┤
│41 │仿冒「MELODY」商標商品內褲 │26 │
├──┼─────────────────┼──────┤
│42 │仿冒「MELODY」商標商品袋子 │5 │
├──┼─────────────────┼──────┤
│43 │仿冒「 Little Twin Stars 」商標商 │11 │
│ │品衣服 │ │
├──┼─────────────────┼──────┤
│44 │仿冒「 Little Twin Stars 」商標商 │6 │
│ │品褲子 │ │
├──┼─────────────────┼──────┤
│45 │仿冒「 Little Twin Stars 」商標商 │2 │
│ │品內褲 │ │
├──┼─────────────────┼──────┤
│46 │仿冒「babycinnamon」商標商品內褲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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