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易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金輝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
度速偵字第480 號),本院認不適宜依簡易程序為之,改依通常
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 條所 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認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依 同法第308 條第1 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被告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 本院109 年斗司刑簡移調字第5 號調解程序筆錄在卷可稽, 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施教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冠慧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速偵字第480號
被 告 郭金輝 男 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居彰化縣○○鄉○○路0段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金輝基於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5日11時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貨車,未經程崇豪之同意 ,無故侵入程崇豪位於彰化縣○○鄉○○○巷000弄00號住 宅,並大聲咆哮及言詞前後反覆,經程崇豪令其受退去之要 求,卻仍滯留該處,嗣程崇豪報警處理,為警當場查獲。二、案經程崇豪訴由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報告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金輝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程崇豪於警詢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擷取 照片及現場照片共15張及警員職務報告1紙在卷可憑,被告 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郭金輝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施 教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包 昭 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