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始再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再字,109年度,1號
CHDM,109,再,1,2020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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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再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晉




選任辯護人 許智捷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及過失傷害案件,分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偵字第2375號)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
第5220號)。肇事逃逸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以106
年度交訴字第72號判決,於106 年6 月20日確定;過失傷害部分
經本院於106 年8 月29日以106 年度交簡字第1658號判決,於10
6 年9 月26日確定。被告於108 年9 月25日聲請再審,經本院於
109 年2 月7 日以108 年度聲再字第16號裁定開始再審,裁定確
定後,回復第一審通常審判程序,合併更為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文晉被訴過失傷害及肇事致人傷害逃逸,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李文晉於民國 106 年1 月2 日20時1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登記車主為被告之母石春票),沿國道1 號由北往 南方向行駛,行至201.8 公里南向處時,本應注意在同一車 道行駛時,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且 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仍疏於注意與前車保持可 以煞停之安全距離,不慎自後追撞同向在前由告訴人温松志 (106 年10月18日歿)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 貨車,致告訴人温松志受有內外下唇擦傷及右下側門齒脫落 等傷害。詎被告李文晉明知肇事致人受傷,竟未立即採取救 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亦未報警或留下姓名電話等聯絡方式, 隨即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步行逃離現場。因認被告李文晉 涉犯(修正前)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同法 第185 條之4 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等罪嫌。
二、本院判斷無罪所適用之法則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再者,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 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 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



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 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 、92年台上字第128 號等判例意旨參照)。(二)又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 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 得為證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 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 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其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 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 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 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 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 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 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意 旨可參)。
三、檢察官認為被告李文晉涉有上述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 逸罪嫌,是以:
⑴被告李文晉下列之自白:
①106 年3 月10日偵訊自白肇事逃逸(106 年度偵字第2375 號卷第18頁)。
②106 年5 月8 日警詢自白過失傷害(國道警三刑字第1063 901332號卷內),106年6月2日偵訊自白過失傷害(106年 度偵字第5220號卷第21頁)。
⑵告訴人即被害人温松志於106 年1 月2 日、同年5 月3 日警 詢及106 年6 月6 日偵訊之指訴。
⑶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 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現場照片、車輛 詳細資料報表,為主要論據。
四、被告李文晉提出再審,並否認犯罪。被告承認:肇事車輛即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登記車主是其母親石春票 ,平時都是被告在使用,事故發生當時,被告人在車上,事 故發生後,被告方車輛無人留在現場等情不諱(本院再字卷 第81、84頁),惟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致人傷害逃 逸等犯行,辯稱:「事故發生當時,駕駛人是綽號叫『小六 』的朋友,因為我被通緝中,所以我叫『小六』留在現場處 理,就先離開了,後來警察到臺中監獄借詢我時,我跟警察 講車子不是我開的,警察要我提供『小六』的聯絡方式,但



我不知道名字,沒有辦法交代,車主是登記我媽的名字我怕 會拖累她,又怕被判很重,雖然心裡很幹,但車子是我的, 也沒辦法證明『小六』是誰,我自認倒楣就認罪。後來在監 執行期間打探才得知『小六』的名字叫簡志益」等語(本院 再字卷第81頁以下)。
經查:
(一)檢察官於106 年間偵辦時,提出告訴人即被害人温松志於 警詢及偵訊之指訴為證據。但是車禍當時,礙於被害人温 松志受困車內,經被害人溫松志於偵訊具結證稱「因追撞 到中央安全島2 次。我牙齒掉落,嘴唇受傷,我夾在車子 裡面」(106 年度偵字5220號卷第23頁)等語甚詳。因為 被告的小客車從後面撞上證人温松志的小貨車,溫松志被 夾在車子裡面,直到救護車來搶救才脫身,所以沒有下車 理論,也沒有看到後方車輛到底是誰開的。證人溫松志並 未具體指認被告李文晉開車。
(二)警察到現場處理時,現場留下一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 用小客車,該車登記車主為石春票,即為被告李文晉的母 親。現場駕駛人已經逃逸不知去處,警方偵辦當然會先去 找車主石春票,既然車輛平常是由被告李文晉所駕駛,而 被告李文晉已經因毒品於106年1月10日入臺中監獄,警方 去臺中監獄借詢被告李文晉,被告李文晉於106年2月16日 在臺中監獄接受警詢時,否認犯罪,曾稱:「車禍發生當 時,我坐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聽歌,由朋 友『小六』駕駛,要去溪湖,車上只有我們2人,車禍發 生後,因為我有毒品案件通緝中先離開現場,我以為『小 六』有留在現場,我只知道朋友綽號叫『小六』,他都在 溪湖鎮楓康超市○○○○○○○○○○道○○○○○ 0000000000號卷),此為被告就車禍衍生諸案中最早的詢 訊問陳述。
(三)被告嗣於106 年3 月10日偵訊改稱:「車禍發生當時我是 駕駛人,因為當時我遭到通緝就先離開,叫坐在副駕駛座 友人『小六』留在現場處理,他住鹿港」云云,此後於審 理期間,或是在過失傷害案件之警詢、偵訊及審理中,更 直接供稱其為車輛駕駛人,過失肇事致告訴人受傷後逕自 棄車離開現場云云。此經核閱本院106 年度交訴字第72號 、106 年度交簡字第1658號偵查及審理卷宗無誤。足見被 告李文晉會被判決有罪確定,主要是因為李文晉自白犯罪 所致。
(四)案發後,被告於警詢曾陳稱駕駛肇事車輛者為友人「小六 」,但肇事車輛是登記被告李文晉母親,平常就是被告李



文晉所駕駛,李文晉還自己承認車禍當時自己人在車上( 只是辯稱不在駕駛座上),警方當然要懷疑是被告李文晉 駕車。李文晉突然提出一個「小六」之人駕車,但是又不 能交代「小六」到底是何人?「小六」的真實姓名為何? 既然一無所知,此種抗辯根本是「幽靈抗辯」,種種疑問 會導致不利於被告之後果。
(五)被告於106 年5 月17日肇事逃逸案件本院前次審理期日時 ,及於106 年8 月3 日過失傷害本院訊問期日時,依然自 白犯罪,沒有提出任何抗辯,也沒有指出「小六」到底是 何人?因此被判刑確定。其實被告李文晉早就因為販毒案 件被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聲請監聽,即被告所持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被監聽(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05年度聲監字第3108號通訊監察書,105年11月18日 至105年12月16日,及105年度聲監續字第3800號通訊監察 書,105年12月16日至106年1月13日),所持行動電話門 號0000000000號亦經監聽(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 監字第3387號,105年12月16日至106年1月13日)。上述 販毒案件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 官以106年度偵字第2394號案件,於106年1月12日偵查分 案,直到106年9月20日才偵查終結。被告李文晉在臺中地 檢署偵辦販毒案件的同時,也同時面對本院前案審理肇事 逃逸與過失傷害案件。而本件車禍過程在臺中警方監聽的 過程中,是全部都有錄到車禍的前因後果,只可惜當時李 文晉沒有提出此項證據調查請求,而國道高速公路警察局 偵辦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案件,也不知道臺中市警方有在 監聽被告李文晉。兩個警察單位(臺中市警察局、國道高 速公路警察局),與兩個地檢署(臺中、彰化)欠缺橫向 聯繫,以致於錯過上述對車禍過程之監聽重要證據。被告 李文晉提出再審後,本院查詢被告過去的前案判決記錄, 發現本件106年1月2日車禍過程可能在另案通訊監察期間 內,乃職權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調取監聽資料。
(六)另一方面,被告李文晉的聲請再審狀已經指出,「小六」 的真實姓名是「簡志益」,因販賣毒品案件於彰化監獄執 行中。經本院職權調取簡志益販賣毒品案件判決(本院10 6 年度訴字第731 號判決),赫然發現判決書裡面也記載 簡志益的綽號是「小六」,且該案監聽簡志益之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期間也包括本件106 年1 月2 日車禍日,即本院105 年度聲監字第1240號通訊監察書( 105 年12月29日至106 年1 月27日)。本院亦職權調取該



案件之通訊監察資料比對。
(七)本院發現在簡志益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的通訊監 察所得資料裡面確實有「0000000000李文晉APPLE 」此一 人物,而簡志益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車禍後就 沒有使用,也沒有錄到其他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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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時間 │通話方 │證人簡志益的基地台 │
├─────┼────┼─────────────────┼──────────────────────┤ │2017/01/01│09:01:07│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李文晉│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6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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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1│09:43:56│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李文晉│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 │
├─────┼────┼─────────────────┼──────────────────────┤
│2017/01/01│09:53:04│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李文晉│彰化縣○○市○○○路00號 │
├─────┴────┴─────────────────┴──────────────────────┤
│ B(李文晉):你有去嗎? │
│ A(簡志益):有阿。他是不是在中彰的萊爾富? │
│ B:對阿。 │
│ A:喔,這樣我知道,我聽成中彰這邊彰南路這裡啦,彰南路的全家,我看不到我繞回頭。 │
│ B:他那邊那裏的人,他過去那裡。 │
│ A:我以為他會從那個橋切下來阿。 │
│ B:... │
│ A:我回頭了啦。 │
│ B:你都搞不清楚,敢幹的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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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1│09:53:04│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李文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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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2│13:05:23│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 │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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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公你們先去忙好了!我要去在與你聯繫因為我們家樓下有人再喊我怕是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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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2│15:12:59│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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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訊:哥,早呀~??今天弟弟要上班,:希望哥一切順,順心。 │
├─────┬────┬─────────────────┬──────────────────────┤
│2017/01/02│16:37:47│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5樓頂 │
├─────┼────┼─────────────────┼──────────────────────┤
│2017/01/02│18:42:17│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 │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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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2日20時15分許,某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1號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201.8公 │
│ 里南向處時,與告訴人温松志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車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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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2│20:18:38│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 │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0巷00號4樓頂 │
│ │ │(未接通) │ │
├─────┼────┼─────────────────┼──────────────────────┤
│2017/01/02│20:46:25│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 │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0巷00號4樓頂 │
│ │ │(未接通) │ │
├─────┼────┼─────────────────┼──────────────────────┤
│2017/01/02│20:47:28│0000000000簡志益←0000000000 │彰化縣○○鄉○○村00鄰○○路000巷00號4樓頂 │
│ │ │(未接通) │ │
└─────┴────┴─────────────────┴──────────────────────┘ 證人簡志益曾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經其證稱 確認無誤(本院再字卷210 頁),該門號(或搭配使用序 號之行動電話),於106 年1 月2 日18時42分許,基地台 位置在臺中市西區,於106 年1 月2 日20時18分許至同日 20時47分許之間,基地台位置停滯在彰化縣秀水鄉,此後 一直到通訊監察期間結束為止,未再顯示基地台位置資訊 ,且無通話紀錄(來電亦無接通),此有通聯紀錄及監察 譯文可憑(本院聲再字卷一第315-319 、348-369 頁), 最後基地台停滯地點時間在本件車禍發生後不久,而且離 車禍發生地點相當接近。
(八)在被告李文晉的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內,果然有「小六」此 人,且「小六」代替李文晉接電話時,會自稱是李文晉的 小弟,而且被告在臺中市○○街000 號租房子,該名「小 六」也會前去該地點與被告會合,106 年1 月2 日傍晚, 李文晉確實是從臺中出發要前往彰化溪湖。車禍之前的監 聽重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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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話時間 │通訊方 │李文晉基地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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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28日 │0000000000李文晉←0000000000小六 │臺中市○區○○○路000號 │
│12:56:29 │ (申登人:簡林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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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小六):我在家裡這邊了 │
│ A(APPLE):你誰? │
│ B:我小六 │
│ A(APPLE):喔喔,那我馬上到,你有看到我阿兄沒有? │
│ B:2C-5761嗎? │
│ A(APPLE):對,我馬上到,你門口等我一下 │
├───────┬─────────────────┬────────────┤
│105年12月28日 │0000000000李文晉←0000000000小六 │臺中市○區○○○路000號 │




│18:26:43 │ (申登人:簡林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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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APPLE):小六你到哪邊了? │
│ B:才到中港路而已,塞車,馬上就到 │
│ A(APPLE):不是跟我說附近嗎?這麼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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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28日 │0000000000李文晉←0000000000小于 │臺中市○區○○○路000號 │
│18:57:06 │ (小六持用) (翁寧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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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我是小于,我找APPLE │
│A(小六):【我是他弟弟,你跟我說也可以】 │
│B:不然你叫他打LINE或微信給我一下 │
│A(小六):好 │
├───────┬─────────────────┬────────────┤
│105年12月28日 │0000000000李文晉←0000000000小六 │臺中市北區邱厝里崇德路 │
│19:20:10 │ (申登人:簡林騰) │一段154、156號 │
├───────┴─────────────────┴────────────┤
│B(小六):我們那裡住址幾號? │
│A(APPLE):德化街2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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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12月28日 │0000000000李文晉←0000000000小六 │臺中市○區○○○路000號 │
│19:20:10 │ (申登人:簡林騰) │ │
├───────┴─────────────────┴────────────┤
│A(APPLE):小六,你順便拿筆上來 │
│B:好,我到德化街了 │
├───────┬─────────────────┬────────────┤
│105年12月30日 │0000000000李文晉←0000000000小六 │彰化縣彰化市南興里中山 │
│12:19:08 │ (申登人:簡林騰) │路一段119巷9弄9號、10 │
│ │ │號七樓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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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PPLE):喂,快到了 │
│B:好 │
├───────┬─────────────────┬────────────┤
│106年1月2日 │0000000000李文晉← │彰化縣彰化市萬壽里 │
│01:02:13 │ 0000000000溪湖阿章│中正路二段1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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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PPLE):誰? │
│B:我溪湖阿章 │
│A(APPLE):怎? │
│B:你可以等一下叫小六打給我嗎? │




│A(APPLE):我叫他打給你,你打給他沒接嗎? │
│B:對ㄚ,關機 │
│A(APPLE):那可能沒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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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2日 │0000000000李文晉(小弟小六持用) │彰化縣員林市東北里山腳路│
│02:28:56 │ ← │六段372巷150弄111號 │
│ │ 0000000000溪湖阿章│ │
├───────┴─────────────────┴────────────┤
│B(溪湖阿章):那天不是說那個…是一半23,還是23一半 │
│A(小弟小六):我聽不懂你說什麼? │
│B:那天我們不是買那個一套阿曼尼的男生的衣服跟褲子,上次不是說衣服跟褲子可 │
│ 以分開買,就是半件半件,一整套的是2萬3000元,對嗎? │
│A(小弟小六):阿章,等一下再講啦,有狀況啦! │
│B: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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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2日 │0000000000李文晉(小弟小六持用) │彰化縣大村鄉過溝村櫻花90│
│02:28:56 │ →0000000000溪湖阿章 │號 │
├───────┴─────────────────┴────────────┤
│A(小弟小六):喂,要過去你那邊喔 │
│B(溪湖阿章):你多久會到? │
│A(小弟小六):現在在路上了 │
│B: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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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2日 │0000000000李文晉←0000-000000 │臺中市北區進化北路 │
│17:01:20 │(未接通) │26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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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2日 │0000000000李文晉←0000-000000 │臺中市北區邱厝里崇 │
│17:04:07 │(未接通) │德路一段154、1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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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2日 │0000000000李文晉←0000-000000 │臺中市中區大誠里公 │
│18:16:02 │(未接通) │園路3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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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1月2日20時15分許,某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1號由北│
│ 往南方向行駛,行至201.8公里南向處時,與告訴人温松志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 號自用小貨車發生車禍。 │
└──────────────────────────────────────┘

(九)車禍發生後,第一時間內被告李文晉與「小六」各說了什 麼?做了什麼事情?這是本案最重要的證據,經本院勘驗 監聽光碟,當庭播放如下:




┌────────────────────────────┐
│0000-000000李文晉←0000-000000溪湖阿章 │
│始話時間:2017/1/2之20:20:20 │
李文晉基地台:彰化縣○○鄉○○街000巷00號 │
│******************************************************* │
│(前面嘟很久,00:15秒) │
│A(溪湖阿章):喂!你人在彰化市哪裡? │
│B(李文晉):我在高速公路上快一點。 │
│A:高速公路上?我又沒車,你現在..?你在哪一邊?南下或北│
│ 上? │
│B:我在往溪湖那邊,我現在走往溪湖那邊…. │
│A:我跟你講..你要下來高速公路,往南下...往溪湖這邊..你 │
│ 如果另一邊是北上耶! │
│B:對,我去北上那邊。 │
│A:不要啦,你看有沒有辦法下來這邊。 │
│B:【下來喔?我走東岸路耶!】 │
│A:下去..你現在過了戰備跑道嗎?你要下去,我才比較好接你│
│ 。你過了戰備了嗎? │
│B:我過了戰備下來。 │
│A:下來了嗎?你過了戰備了嗎?還是在戰備上面。 │
│B:【我從戰備下來了。】 │
│A:你下去下面了喔.. │
│B:我走到附近人家看看。 │
│A:我等一下就打給你,我準備一下機車。 │
│A:阿,小六勒?(1:28) │
│【B(李文晉):小六在現場。】 │
│【A(溪湖阿章):他是怎樣?他是怎樣開的?】 │
│【B(李文晉):我也不知道,我也沒注意看!】 │
│【A(溪湖阿章):他開的對吧?(1:35)】 │
│【B(李文晉):他開的,你娘咧!】 │
│【A:喔!他在開車......。】 │
│【B:(嘆氣)機掰。】 │
│A:好,我騎摩托車去,你那邊是哪裡? │
│B:你等一下,這裡有巡邏車。 │
│A:巡邏車喔? │
│B:我先躲在附近田裡看看。 │
│A:不要被發現喔。 │
├────────────────────────────┤
│0000-000000李文晉←受話←0000-000000溪湖阿章 │
│始話時間:2017/1/2之20:28:04 │




李文晉基地台:彰化縣○○鄉○○街000巷00號 │
│********************************************************│
│B(李文晉):喂,我在秀水路。 │
│A(溪湖阿章):秀水喔?。 │
│B:秀水鄉秀水村。你幫我叫計程車。 │
│A:好好好,OKOK。我坐計程車去好了。 │
│B:秀水鄉,秀水村啦。彰秀路。 │
│A:你的手機有地圖嗎?傳過來給我。 │
│B:我在彰秀路七號啦。秀水村。彰秀路。你過來在打電話給我│
│。 │
│A:秀水鄉秀水村彰秀路七號。我現在過去喔! │
│ │
│(大意:APPLE要阿章叫計程車到秀水鄉秀水村彰秀路7號接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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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李文晉發話0000-000000溪湖阿章 │
│始話時間:2017/1/2之 20:32:43 │
李文晉基地台:彰化縣○○市○○○段00000地號 │
│********************************************************│
│A(APPLE):我叫到計程車了,我直接過去你那邊就好 │
│B(溪湖阿章):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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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李文晉←受話←0000-000000翁寧妤
│始話時間:2017/1/2 22:20:58 │
李文晉基地台: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八樓之一室內及 │
│ 屋頂 │
│********************************************************│
│B(翁寧妤):喂(流鼻涕聲)你幹嘛不接電話?(0:24) │
│A(APPLE李文晉):什麼事?我出車禍了。我跟小六在高速公路上出│
│ 車禍了,撞上別人後面 │
│B:真的假的?在哪裡? │
│A(APPLE):我先走了 │
│B:他有沒有怎樣?(笑) │
│A:神經病啊!你有病喔!。我等一下在打給你。 │
│B:我在等你ㄟ │
│A(APPLE):我再找時間過去你那邊 │
│B:我快死了ㄟ,你哪時候要過來? │
│A(APPLE):等一下吧! │
│B:我嗨過頭了。怎麼辦?你什麼時候要來?你要來打給我 │
│A(APPLE):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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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李文晉←受話←0000-000000翁寧妤
│始話時間:2017/1/3 00:08:16 │
李文晉基地台:彰化縣○○鎮○○路○段000號八樓之一室內及 │
│ 屋頂 │
│********************************************************│
│A(李文晉):現在時間危險,不能上路(0:18) │
│B(翁寧妤):你在哪裡? │
│A(李文晉):就跟你說車禍,你懂不懂 │
│B(翁寧妤):車禍,真的還假的 │
│A(李文晉):這哪能開玩笑的 │
│B(翁寧妤):人有沒有怎樣? │
│A(李文晉):臉都腫了 │
│B(翁寧妤):蛤,臉都腫了,你跟小六喔? │
│A(李文晉):喉嚨都撞到,好啦,先不談這些 │
│B(翁寧妤):有沒有要來?我要死掉了 │
│A(李文晉):我等一下到臺中再跟你講 │
│B(翁寧妤):到底是誰開車?(end)" │
├────────────────────────────┤
│0000-000000李文晉←受話←0000-000000溪湖阿章 │
│始話時間:2017/1/3 10:08:29 │
李文晉基地台:臺中市○區○○里○○路○段000○000號 │
│******************************************************* │
│(前面嘟很久…阿章與旁人聊天..) │
│B(溪湖阿章):我帶小六去看醫生 │
│A(李文晉):好,你帶他去看醫生。要去哪裡看? │
│B:我朋友那裏看..我朋友那裡。 │
│C(小六):等一下我上去.. │
│B(阿章):那說他等一下要上去找你。 │
│A:來我這裡嗎?什麼時候? │
│B:馬上阿!(阿章旁邊有女人聲音,討論說…小六還好, │
│只有手腳受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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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李文晉→發話→0000-000000 │
│始話時間:2017/1/3 10:13:17 │
李文晉基地台:臺中市○區○○○路000號 │
│********************************************************│
│A(李文晉):你說網路不能使用了嗎?(0:28) │
│B(阿凱越南女友):突然就不見了 │
│A(李文晉):看怎樣我再去幫你看一下,因為我昨晚在高速公路 │
│上出車禍




│B(阿凱越南女友):你有沒有怎樣? │
│【A:我趕快跑了,不然會麻煩一大堆】 │
│A(李文晉):沒啥事,就一些撞傷而已,看怎樣我再跟你聯絡。 │
│B:什麼時候? │
│A:等一下,我現在跟人家在說事情一下。 │
│B:好,掰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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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 李文晉← 受話←0000-000000溪湖阿章 │
│始話時間:2017/1/3 11:32:20 │
│******************************************************* │
│B(阿章):【我阿章,我先帶小六去我家休息一下,他人不舒服 │
│ 了,你跟他講一下。】 │
│A(李文晉):恩。你現在人在家裡嗎? │
│C(小六、簡志益):喂 │
│A(李文晉):你先去阿章他那邊休息吧,我有叫人上來了,你不 │
│ 用煩惱。 │
│C(小六、簡志益):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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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綜合上述譯文,車禍發生後僅相隔5 分鐘(即106 年1 月 2 日20時20分許),被告接到「溪湖阿章」友人來電,被 告提到方才發生的車禍,驚魂未定,並說車子是由「小六 」駕駛,抱怨「小六」不知道怎麼開的。被告還痛罵小六 「他開的,你娘咧!」「(嘆氣)機掰。」。參照本件車 禍現場照片(國道警三刑字第1063900535號卷)顯示的護 欄擦痕及車損情形,小客車車頭全毀,被害人溫松志還被 夾在小貨車內,即知車禍撞擊相當激烈,被告撿回一條命 ,甫歷大劫,驚魂未定。這5 分鐘時間內,先要回過神來 ,解開安全帶,從小客車裡掙脫出來,還要從高速公路邊 坡走下來到平面道路,才接到溪湖阿章打來電話。這5 分 鐘可說是驚心動魄,根本沒有心思講謊話。況且被告當時 應該不知道販毒案件已被監聽,沒有任何動機說謊,更不 可能在車禍後5 分鐘內去構思一個謊話要陷害小六。()被告車禍後,下邊坡再設法搭計程車去找溪湖阿章,而「 小六」也逃離高速公路現場。於同日22時20分許、翌日即 106年1月3日0時8分許,被告與「翁寧妤」通話,被告提 及剛才和「小六」在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追撞到前車車 尾,人員受傷。被告於106年1月3日10時8分許,和「溪湖 阿章」通話,通話中「小六」利用溪湖阿章的電話和被告 交談,交談內容涉及「小六」受傷就醫之事。又106年1月 3日11時32分許,被告和「溪湖阿章」通話,通話中「小



六」也利用「溪湖阿章」的電話和被告交談,兩人向被告 提到「小六」將到「溪湖阿章」處休息乙事。以上均經本 院勘驗通訊監察錄音甚明,有勘驗筆錄在卷可憑(本院再 字卷第193-201頁)。足見被告再審意旨所稱之「小六」 之人,不是臨訟杜撰的虛擬人物,乃是真有其人,且確實 很有可能是「小六」開車肇禍。
()被告本來已擔下刑事責任,以致被判刑確定,但是又心生 不甘,在監獄四處打聽「小六」的下落:
1.被告在臺中監獄與彰化看守所期間,獲悉小六姓名,於10 8 年4 月16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去信彰化 監獄,向證人簡志益問責:「…想到那件肇逃一案就覺得 火大…你是怎麼開車的,在公路上車又沒有很多,你竟然 能追撞到前車,你是開到睡著還是恍神?…事發後,要你 留在現場處理車禍事件,你也都說好了,明明可處理好的 事,因你人跑掉,卻換來我的刑責,車是我的沒錯,肇事 的是你,結果刑責、人事(按:疑為民事之誤)賠償什麼 的,卻都算在我的頭上,因你而起,讓我被判刑,我是不 是很衰小(按:很倒霉之意)!所以這件事你要如何來處 理解決?難道你要我受這樣的冤屈嗎?希望你能盡快的回 覆能讓我感受到你的誠意…」等語,有該紙書信、被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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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