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9年度,14號
CHDM,109,交重附民,14,2020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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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蕭玉霜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陳俊志
被   告 LE DUY THANH(中文名:黎維成,越南籍)

      美莊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景雲
被   告 瓦石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之
法定代理人 陳佑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09年度交訴字第20號),經原告
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張佳燉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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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瓦石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