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9年度,1061號
CHDM,109,交簡,1061,2020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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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交簡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健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偵字第1799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健豪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吳健豪於民國108 年11月22日9 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 000- 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溪湖鎮福德路由北往南方 向行駛,行經福德路311 號前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 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日間自然光線充足、路面 鋪設柏油且無障礙物等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適 有陳寬永騎乘腳踏車於上開路段之外側車道向內側車道偏移 欲左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自上址路邊騎出),而 自陳寬永之側面與之發生撞擊,致陳寬永人車倒地並受有頭 部外傷及腦出血,經送醫急救後,仍於同年12月18日23時15 分許不治死亡。而被告於上開時、地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 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向處理車禍之警員坦承為肇事者 ,自首而接受裁判。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健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見108 年度相字第1014 號卷第25頁至第28頁、第75頁至第77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陳施芙容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陳勝富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108 年度相字第1014號卷第21頁至第23 頁、第79頁)。
㈢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 查報告表(一)、(二)-1、彰化縣○○○道路○○○○○ ○○○○○○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10 8 年度相字第1014號卷第29頁、第37頁、第39頁、第43頁至 第44頁、第45頁、第63頁、第65頁)。 ㈣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筆錄、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各1 件及相驗照片7 張(見 108 年度相字第1014號卷第19頁、第73頁、第83頁、第87頁



至第90頁、第111 頁至第121 頁)。
㈤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出院病歷摘要1 件(見108 年度相字第 1014號卷第91頁至第110 頁)。
㈥現場照片共10張(見108 年度相字第1014號卷第31頁至第35 頁)。
㈦彰化縣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110 報案紀錄單、彰化縣警察局 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 件(見108 年度相 字第1014號卷第15頁至第17頁、第67頁)。 ㈧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片。
㈨彰化縣溪湖鎮調解委員會109 年度溪調字第111 號調解書1 件(見109 年度偵字第1799號卷第17頁)。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 條第1 項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被告於肇事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個人發覺其犯罪 前,主動撥打110 向警方報案,並停留於現場,於彰化縣警 察局溪湖分局員警到場處理時,主動陳明其為肇事者而自首 ,進而接受裁判,此有彰化縣溪湖分局溪湖派出所110 報案 紀錄單、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各1 件及行車紀錄器影像光碟1 片在卷可按,核與自首之要 件相當,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未曾 犯罪,素行良好,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其駕車未依上揭規定而肇事,致被害人陳寬永受傷後不 治死亡,造成無可挽救之遺憾,並使被害人家屬痛失至親, 然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之家屬達成民事調解,賠 償被害人家屬之損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宣告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又被告素行良好,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犯後 已與被害人家屬達成民事調解賠償,亦有彰化縣溪湖鎮調解 委員會調解書1 件在卷可稽,經此科刑教訓後,當能知所警 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 ,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 啟自新,並觀後效。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 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76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 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本案經檢察官何金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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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