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24號
PTDV,109,除,24,2020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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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黃富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2 號公示催告,並 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09 年3 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 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09 年3 月10日公告於 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 期間已於109 年6 月1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自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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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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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林紋菊│台北富邦商業│108 年11月20日│49,200 元 │JU0261537 │空 白│
│ │ │銀行屏東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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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