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9號原 告 呂佳揚 何陳春坩 何妙娟 何幸娟 龔上杰 龔黃柳香 龔上模 龔建同 龔炳煌 龔黃明淑 鄭啟驊 鄭宇盛 鄭凡宇 鄭美玲 鄭美賢 龔嘉德 龔俊豪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啟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一、被告鄭啟聰之最新戶籍謄本。二、以地籍圖謄本為底圖繪製四周道路名稱及交通狀況、照片。 如分割之土地上有建物,應一併標示明其門牌號碼。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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