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69號
PTDV,109,補,369,2020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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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   告 呂佳揚 
      何陳春坩
      何妙娟 
      何幸娟 
      龔上杰 
      龔黃柳香
      龔上模 
      龔建同 
      龔炳煌 
      龔黃明淑
      鄭啟驊 
      鄭宇盛 
      鄭凡宇 
      鄭美玲 
      鄭美賢 
      龔嘉德 
      龔俊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啟聰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特此裁定。
一、被告鄭啟聰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以地籍圖謄本為底圖繪製四周道路名稱及交通狀況、照片。
  如分割之土地上有建物,應一併標示明其門牌號碼。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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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