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56號
PTDV,109,補,356,2020062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   告 丁萬寶 


被   告 丁萬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
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為分割,以上開土地公告現值及原
告之應有部分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86,674 元(計算式:535.23×6800×381/1000=0000000 ,
不滿1 元部分四捨五入),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鏡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