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秀瑜、倪雨彤、倪臆喬、倪吉里、倪如玉間因
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促其履行,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5,473 元,應
繳裁判費15,05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4,55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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