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3號原 告 李香芬 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村、林茂成、林吉宗、林大本、林清直、林清陽、林欣欣、李沐恩、董春霞、林裕盛、林裕景、林容熙、李昇殷、陳銀娥、林豐凱、林文才、林文吉、林中君、林玉玫、林建坊、林建緯、林芷萱、林皆宏、盧傑仁、林沈雁、林世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號全部,他項權利人姓名欄勿遮隱)。二、被告林茂村、林茂成、林吉宗、林大本、林清直、林清陽、 林欣欣、李沐恩、董春霞、林裕盛、林裕景、林容熙、李昇 殷、陳銀娥、林豐凱、林文才、林文吉、林中君、林玉玫、 林建坊、林建緯、林芷萱、林皆宏、盧傑仁、林沈雁、林世 章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應改行提出其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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