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23號
PTDV,109,補,323,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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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李香芬 
訴訟代理人 陳采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茂村林茂成林吉宗林大本林清直、林
清陽、林欣欣、李沐恩董春霞林裕盛林裕景林容熙、李
昇殷、陳銀娥林豐凱林文才林文吉林中君林玉玫、林
建坊、林建緯林芷萱林皆宏盧傑仁、林沈雁林世章間請
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提
出下列訴訟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一、坐落屏東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
  號全部,他項權利人姓名欄勿遮隱)。
二、被告林茂村林茂成林吉宗林大本林清直林清陽
  林欣欣、李沐恩董春霞林裕盛林裕景林容熙、李昇
  殷、陳銀娥林豐凱林文才林文吉林中君林玉玫
  林建坊林建緯林芷萱林皆宏盧傑仁、林沈雁、林世
  章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被告中有已死亡者,應改行提出其除
  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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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