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信徒資格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322號
PTDV,109,補,322,2020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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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22號
原   告 西方道堂
法定代理人 林昌遠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康鈺靈律師
      黃有衡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兆駿等一百零四人間請求確認信徒資格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
  認兩造間信徒資格不存在,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
  有所主張,核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被告郭兆駿、楊菊靜陳高文、葉走八、許金奢、倪
  振村、洪文華蔡政雄賴振浩倪文瑞林重榮吳幸周
  、陳致穎陳勁宇蔡錦祥蔡仁瑋蘇能得、洪文良、吳
  國泰、林明風林新倫、葉崑生、葉建隆、洪秀蕊、賴洪菊
  葉、郭永豐郭振郎、高福聰、謝弘杉許福到、張茂忠、
  陳錦雲、郭泰安何梅香何梅金蔡宗哲蔡宗展、蔡宗
  恩、柯建利洪明瑞施瓊淑、葉新地、賴義順吳俊毅
  吳敏瑞陳武田吳美滿潘惠枝潘太明洪世春、潘枝
  永、陳枝林楊安水潘茂泉、洪來寶、李青金、葉天、黃
  鄭阿琴、蔡洪錦美、林柯阿美、蔡好、顏青山、顏黃玉琴
  蔡世弘蔡清江林崑海、蘇其城、蘇廖劍兆、洪碧雲、洪
  忠孝、楊玉波、曾楊敏、吳洪玉美王洪玉枝朱玉英、蔡
  松蒼、顏榮信顏吉川洪清松許榮林李麗香黃俊隆
  、郭素珍、高翠玲洪明意洪松茂、洪聲、洪仁義、高仙
  童、洪啓峰洪王玉梅歐惠珍陳顯端孫火條黃惠玉
  、洪詩茹林慧華、吳汎福、郭亮廷葉秋東蔡庚榮、許
  馬端、曾啟明、蔡宗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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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