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陳培根即立根電器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1,9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 元,扣除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 萬796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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