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78號
PTDV,109,補,278,2020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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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陳培根即立根電器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 萬1,9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1,296 元,扣除督促
  程序費用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 萬796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10日期限內,提出起訴狀(書狀應表明當事人
  、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等各項)及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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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田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