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02號
PTDV,109,補,202,20200601,3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林志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水和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共有人林清通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境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附件:共有人林清通之除戶戶籍資料影本。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