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毛淑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滿州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潘憲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代 理 人 賴塘中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 ,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 。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 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73條定有明文。是債務人如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法律係採「當然免責主義」,亦即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 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 事由者外),均視為消滅,毋庸聲請法院另為免責之裁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依本院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 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全數清償完畢,且無消債條例第133 條 、第134條各款之情事,爰聲請法院裁定准予免責等語。三、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 裁定自民國99年10月22日上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其於 更生程序進行中所提更生方案,業經本院於100 年10月27日 以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裁定認可,相對人滙豐(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該裁定不服,聲明異議,其後經 本院以100 年度事聲字第44號裁定異議駁回而告確定等情, 業據調取上開各卷宗核閱屬實。又本院函請各相對人於文到 14日內就聲請人聲請免責表示意見,若逾期而未表示,則視 為無意見,其中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世 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表示意見,應視為無意見;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則稱,聲請人僅繳納14,137元,自更生方 案第45期起即全未繳納,並未依約履行其更生方案,且其對 聲請人之債權,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6 項第1 款之規定 ,不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其餘相 對人則均稱已依更生方案履行完畢等語,有各該相對人之陳 報狀可參,堪認聲請人除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部分並未全 部履行外,其餘部分均已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基此, 依消債條例第73條之規定,相對人屏東縣滿州鄉農會、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其餘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 及未申報之債權(除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 外),均視為消滅,業已發生當然免責之法律效果,毋庸另 行聲請法院裁定免責。
四、另被保險人有未償還第67條第1 項第4 款之貸款本息者,於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時逕予扣減之;前項未償 還之貸款本息,不適用消債條例有關債務免責之規定,並溯 自92年1 月22日施行,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第5 項、第6 項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聲請人前向勞工保險局申辦被保險人 紓困貸款,於聲請人依更生方案開始清償前,尚積欠本息10 1,351 元,且未依更生方案全部履行,業如前述,此有本院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8號債務清理事件更生方案、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109 年6 月15日民事陳報狀、繳款紀錄及各期履 約狀態( 代放款)查詢明細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聲請 人積欠之前揭勞工保險紓困貸款本息及違約金,既不適用消 債條例關於債務免責之規定,且聲請人亦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則聲請人對前揭債務仍負有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