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18號
PTDV,109,法,18,20200624,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龍應騰(迦樂醫療財團法人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迦樂醫療財團法人捐助章程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迦樂醫療財團法人於民國85年7 月23日經行 政院衛生署許可設立,並經本院登記處於同年10月8 日登記 在案(登記簿第4 冊第19頁第124 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 。茲因該財團法人於108 年12月29日召開第6 屆第11次董事 會議,決議修正捐助章程第10條,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 事長,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 會議紀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及衛生福利部109 年 5 月5 日衛部醫字第1090013374號函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調 閱85年度法登財字第5 號法人設立登記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 。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徵詢主管機關衛 生福利部之意見,據其函復略謂:本件變更捐助章程,業經 其以109 年2 月19日衛部醫字第1091661072號函許可在案等 語,有衛生福利部109 年6 月20日衛部醫字第1090019654號 函在卷可憑。查迦樂醫療財團法人此次修正捐助章程第10條 ,主要係為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公布施行而為修正,經核與財 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尚無違背,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不相 牴觸,聲請人為該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 ,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凃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宏緯
附表:
┌─────────────┬─────────────┐
│ 修 正 前 條 文 │ 修 正 後 條 文 │
├─────────────┼─────────────┤
│第十條 │第十條 │
│本法人基金及各項收入,除零│本法人財產之運用方法,除零│
│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之: │用金外,以下列方式為限: │
│一、存放金融機構。 │一、存放金融機構。 │
│二、購買公債、公司債、金融│二、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
│ 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 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
│ 銀行定期存單、銀行存兌│ 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
│ 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 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
│ 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
│ 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 業本票。 │
│ 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
│ 之受益憑證。 │ 動產。 │
│三、購置自用設施及不動產。│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
│四、運用於其他經中央衛生主│ 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
│ 管機關核准之項目。 │ 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
│ │ 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
│ │ 益憑證。 │
│ │五、於本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
│ │ 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
│ │ 單一公司持股比率不得逾│
│ │ 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六、其他依衛生福利部規定得│
│ │ 投資之項目及額度。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