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9年度,125號
PTDV,109,家救,125,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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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救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陳菊花 

非訟代理人 徐欣愉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陳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 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向本院就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 (109 年度家補字第317 號),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且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並獲准,爰依法聲請准許訴訟救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准予扶助之審查表、 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等資料附卷可參,且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聲 請狀,經核其內容,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則參諸上揭法條規 定,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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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