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27號聲 請 人 華人夫子美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能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欣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20萬元、發票日民 國108年9月20日)1紙之原本到院。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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