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27號
PTDV,109,司票,427,2020061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華人夫子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能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欣羽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20萬元、發票日民
  國108年9月20日)1紙之原本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華人夫子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