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58號
PTDV,109,司拍,58,2020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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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 對 人 陳明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明玉於民國93年8 月31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臺幣(下同)162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 期間自93年8 月20日起至128 年8 月1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 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 同第三人高子賢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35 萬元,借款 期間為自93年9 月6 日起至113 年9 月6 日止,分期按月清 償本息,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相對人自 108 年10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20,864 元及利 息、違約金,依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 償,並提出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客戶往來交易明細表、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 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明玉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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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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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 範 圍 │ │
├──┼───┼────┼──┼──┼───┼─┼──┼──┼────┼────┼─────┤
│001 │屏東縣│潮州鎮 │光華│ │476 │ │0 │12 │90.43 │10000分 │ │
│ │ │ │ │ │ │ │ │ │ │之1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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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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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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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274 │三星路20號7樓 │光華段47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第七層74.87,總面積74.│陽台13.10 │全部│共有部分:光華段279 │
│ │ │之7 │ │、七層樓房 │87 │、花台0.64│ │建號**1,704.6 平方公│
│ │ │ │ │ │ │ │ │尺;權力範圍:10000 │
│ │ │ │ │ │ │ │ │分之1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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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