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4號
PTDV,109,司拍,44,2020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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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侑成 
相 對 人 蘇玟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蘇玟華於民國94年11月間向聲請 人申辦信用卡使用,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並於103 年 8 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 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48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 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 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等,擔保債 權確定期日為133 年8 月12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 220 萬元、②60萬元、③10萬元,及邀同第三人朱慧齡為一 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④255 萬元、⑤35萬元,借款期間 為①自103 年8 月22日起至123 年8 月22日止、②自103 年 8 月22日起至118 年8 月22日止、③自103 年9 月1 日起至 118 年9 月1 日止、④自106 年1 月23日起至121 年1 月23 日止、⑤自106 年1 月23日起至110 年1 月23日止,均分期 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詎 相對人前揭借款部分①自108 年12月22日起、②自108 年12 月22日起、③自108 年12月22日起、④自108 年12月26日起 、⑤自108 年12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1,704, 083 元、②405,648 元、③67,919元、④2,111,168 元、⑤ 255,727 元及利息、違約金;另信用卡部分尚欠本金125,66 0 元及自109 年1 月7 日起算之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 109 年2 月12日寄發催告函催告清償欠款,並於109 年2 月 13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並提出房屋借款契約 書、個人借款契約、借款契約書、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授信交易明細查詢、信用卡債權計算書、催告函及收件回



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 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蘇玟華,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 對人於109 年5 月19日具狀表示,其均按期匯款繳納本息, 並無債權人指稱未依約繳款之情事,且不動產擔保人第三人 人朱慧齡亦有匯款至相對人玉山銀行帳戶繳款,可茲釋明相 對人積極繳款且無違約之情事,債權人應不得逕行聲請拍賣 抵押物,否則即有損本人權益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 非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就聲請人所提之帳務 明細資料查詢顯示,至查詢日(109 年2 月18日)止,上開 借款①、②、③部分之迄息日為108 年12月22日,借款④、 ⑤部分之迄息日為108 年12月26日,並經聲請人催告後將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是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 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 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件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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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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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
│001 │屏東縣│長治鄉 │德華│ │45 │ │0 │11 │38.71 │1152分│ │
│ │ │ │ │ │ │ │ │ │ │之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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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9年度司拍字第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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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建築式樣主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權利│ │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 要建築材料 │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 │ 及房屋層數 │ 合 計 │及用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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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5 │德和路190之1號│德華段45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8.60 、二層60.65 、│陽台6.94、│全部│ │
│ │ │ │ │、三層樓房 │三層18.29 ,總面積137.54│平台5.05、│ │ │
│ │ │ │ │ │ │雨遮9.8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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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