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42號
PTDV,109,司拍,42,20200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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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2號
抗 告 人 朱慧齡 
上列抗告人與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5 月29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
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故抗告人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 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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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