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9年度,24號
PTDV,109,司拍,24,2020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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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李佩樺 
代 理 人 何佩儒 
相 對 人 施友亮 
      李連勝 
      張建清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相對人施友亮李連勝張建清拍賣
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 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 二千元。;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 項第4 款、第30條之 1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 萬元,依上開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2,000 元,惟 聲請人僅繳納1,000 元,故應補繳1,000 元之裁判費。經本 院於109 年4 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1,000 元之裁判費, ,聲請人於109 年4 月28日收受上開裁定,惟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 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不 合,不應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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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