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楊玲娜
相 對 人 曾盛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盛興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簽發 本票(票據號碼:CH268921)一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 0 萬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以相對人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約定清償日 期為107 年9 月12日,且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 ,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 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 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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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司拍字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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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 │備 考│
│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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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屏東縣│枋寮鄉 │三民│ │65 │ │0 │1 │21.66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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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屏東縣│枋寮鄉 │三民│ │74 │ │0 │19 │58.7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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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屏東縣│枋寮鄉 │三民│ │80 │ │0 │37 │55.32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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