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補字,109年度,79號
PTDV,109,司家補,79,2020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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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79號
聲 明 人 根本健丞

兼法定代理 陳羚  


法定代理人 根本雅也
聲 明 人 陳宥彤 

兼法定代理 陳智和 


法定代理人 林家萱 

      薛宇辰 

兼法定代理 陳欣慧 


法定代理人 薛智源 

聲 明 人 李冠逸 

      李宓璇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禎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忠 

聲 明 人 藍樂進 

      藍麗珍 

      藍麗月 

      藍樂參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藍麗煌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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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