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79號
聲 明 人 根本健丞
兼法定代理 陳羚
人
法定代理人 根本雅也
聲 明 人 陳宥彤
兼法定代理 陳智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家萱
薛宇辰
兼法定代理 陳欣慧
人
法定代理人 薛智源
聲 明 人 李冠逸
李宓璇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禎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李明忠
聲 明 人 藍樂進
藍麗珍
藍麗月
藍樂參
一、上列聲明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藍麗煌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本文、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