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7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呂榗宸
上列聲請人與鄭先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有無相關借款契約或對話記錄,足證債權人確對
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二、請陳明聲請狀所指之鄭先生為何人,並具狀表明其正確姓名
其姓名。
三、本件聲請人是否主張債務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6000 元?
四、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或「自民國109 年6 月18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
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