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718號
PTDV,109,司促,8718,2020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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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871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呂榗宸 
上列聲請人與鄭先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有無相關借款契約或對話記錄,足證債權人確對
  債務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
二、請陳明聲請狀所指之鄭先生為何人,並具狀表明其正確姓名
  其姓名。
三、本件聲請人是否主張債務人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6000 元?
四、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係「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或「自民國109 年6 月18日」(請具體表明何者正
  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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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