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512號
PTDV,109,司促,8512,2020061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512號
債 權 人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債 務 人 蔡坤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捌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1/1頁


參考資料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